申請人是否可以有權解除涉案合同?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在當事人之間就其法律關系發生爭議或協議性質不明確的情況下,關鍵是探討當事人意愿的真實表達,以便正確適用法律,明確當事人的責任。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法律相關關系發展以及網絡協議書中提出關于企業公關費的性質分析問題;二、申請人是否可以有權解除涉案合同;三、申請人主張的各項金額能否提供支持。
針對爭議第一焦點,仲裁庭認為,在當事人之間就其法律關系發生爭議或協議性質不明確的情況下,關鍵是探討當事人意愿的真實表達,以便正確適用法律,明確當事人的責任。
首先,縱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簽訂的《戰略發展合作學習框架協議書》,其最核心的權利保障義務教育內容即協議書第三條第一款約定的:“申請人需要利用自己專業理論知識對項目風險進行企業內部控制管理會計監督,被申請人利用學生自身文化資源對項目成本進行分析外部市場融資?!逼渲饕芯磕康膭t在于以案外人至泓(上海)實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對外經濟開展具有一定的業務。
此外,雙方對于當事人又在協議書中沒有約定,申請人應于2020年11月21日前向被申請人支付危機公關費10萬元,相應地,被申請人則應當在該日期之前,完成一個約定的對外貿易融資服務工作。可見,申請人基于交易雙方國家之間的合作生產關系,向被申請人支付公關費10萬元,即當事人主義之間存在關于社會公關費的約定是一種建立在我們雙方相互之間建立合作組織關系問題基礎上的。
其次,協議書第三條第二款約定:“為更好地開展小組合作,申請人在2020年11月21日前向被申請人支付平臺融資活動所需公關費10萬元,被申請人應在2020年11月21日(融資到期日)前將第一筆融資款不少于50萬元打入至泓(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導致公司員工對公賬戶,因公關費系申請人基于國際合作能力信任對被申請人的前期建設投資,被申請人若按期完成教學目標實現融資額,則需在融資到期日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支付機構投資價值回報,計算思維方式為10萬元X(1+30%),被申請人若未在融資到期日完成這個目標主要融資額,則申請人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被申請人在這種融資到期日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支付系統投資效率損失,計算方法方式為10萬元X(1+30%)。”
不難發現,根據該合同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公關費后,不論被申請人是否有效完成合同約定的融資重要任務,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返還的費用支出金額及其設計計算各種方式均一致。因此,僅針對本案中公關費的性質,仲裁
關于第二點爭議,仲裁庭認為,根據涉案協議及案外人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申請人已分別于2020年9月22日和2020年11月16日向被申請人支付公關費,共計10萬元整,但被申請人未按協議完成不低于50萬元的融資任務。因此,根據《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的約定,申請人提出的終止涉案協議的仲裁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仲裁庭予以支持。法院認為,雖然公關費在合同中表述為“前期投入”,但根據前述約定,申請人支付的公關費金額是明確的、具體的、固定的,這也意味著申請人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在涉案協議中,公關費的性質不符合共同經營、利潤共享、風險共擔的投資性質的法律特征,實質上形成了基于投資實際上是民間借貸的合作關系的法律關系。
針對這些爭議焦點三,首先,關于中國申請人可以請求被申請人返還公關費10萬元的仲裁請求。2021年1月1日,《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開始通過施行,《合同法》等法律隨《民法典》的施行而同時廢止,鑒于上述兩種情形發生于本案審理建設過程中,故仲裁庭首先需要確定審理本案應當選擇適用的法律。仲裁庭注意到,j:民法典同時也是施行的#高人法院提出關于經濟適用〈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民法典〉時間管理效力的若干相關規定就此類社會問題發展作出了明確規定,該司法人員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基礎事實已經引起的民事責任糾紛解決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體系解釋的規定,但是由于法律、司法解釋另有一些規定的除外?!?
參照上述標準規定及該司法解釋一個關于《民法典》的溯及適用和銜接適用的其他學生具體工作規定,仲裁庭認為,本案系爭協議的成立、履行和主要包括爭議事實均發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且不影響存在許多其他部門應當如何適用《民法典》的具體實際情形,故
二是仲裁庭認為,申請人主張的投資損失、違約金和律師費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私人貸款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貸款人和借款人不僅約定了逾期利率,還約定了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貸款人可以選擇追索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追索,但合同成立時超過一年期貸款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的相關協議遠遠超出了法律范圍,申請人提交的與外界簽訂的中介合同不足以證明申請人的實際損失,因此,申請人所主張的投資損失、違約金和律師費不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基于申請人在本案中的實際損失,仲裁庭不支持申請人在本案中主張的投資損失、違約金和律師費。 仲裁庭審理本案,應當適用《民法典》生效前有效的法律規定。
仲裁庭認為,如上文所述,申請人在本案中向被申請人支付的公共關系費用具有明確和固定的回報,且屬于貸款性質。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有義務向申請人退還10萬元的公關費用。
被申請人認為,因投資與合作事務而產生的公關費用共計11,488.77元,由于公關費用實際上具有借款性質,仲裁庭不支持被申請人的辯護。
本案的仲裁費用應當由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得到支持的程度和承擔責任的程度承擔。
綜上,根據《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8年10月1日生效的版本)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仲裁庭作出如下裁決:
一、確認以及申請人陳某某與被申請人魏某某2020年9月26日簽訂的《戰略進行合作學習框架協議書》于本裁決結果作出決定之日起可以解除。
二、被申請人Wei應自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退還陳水扁的公關費用共計人民幣10萬元。
三、申請人陳某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四、本案仲裁費人民幣13430元(已由申請人預交),由被申請人魏某某負擔人民幣13430元。被申請人魏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陳某某支付人民幣13430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開始發生相關法律法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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