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轉讓債權引發的糾紛
上海債務糾紛律師提醒,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除受讓人同意外,不得撤銷債權人轉讓權的通知。
【基本案例】
局外人熊向被告周轉讓了500萬元,周向局外人熊發出了一張借據,說明了貸款的事實和利息。在審判中,局外人熊作為證人作證,稱由于500萬元的實際來源來自原告陳,局外人熊和原告陳于2017年4月簽署了債權轉讓協議,同意將500萬元的本金和利息轉讓給原告陳?,F在原告陳要求被告周歸還貸款5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關于是否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審判原告提供郵政快遞收據,證明局外人熊通過郵政快遞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郵寄給被告周,但由于時間長,在線查詢后,未查詢郵件相關物流信息。在審判期間,被告周否認收到了這封郵件。
關于債權人是否履行了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有兩種相反的觀點。
觀點1:由于原告提交的電子郵件未能查詢相關物流信息,無法證明債權轉讓協議和債權轉讓通知已郵寄給被告。因此,債權人未能履行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無效。原始通知應予以駁回。
觀點2:雖然原告未能證明他已將債權轉讓協議和債權轉讓通知書郵寄給被告,但法律并未禁止他以訴訟方式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在私人權利領域,如果法律不禁止,它是可行的,應視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應支持原始通知。
【律師評析】
上海債務糾紛律師認為,訴訟可以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第二種觀點更為合理。原因如下:
1、法律不禁止以直接起訴的形式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因此,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生效:(1)必須具有有效的債權(2)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4)必須有轉讓通知。但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債權轉讓通知應以何種方式進行。通知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通知方式沒有嚴格限制。它可以是口頭通知、書面通知、報紙或訴訟。只要債權人實施有效通知,債權轉讓就應對債務人產生法律效力。并通過直接起訴履行債權轉讓義務,法律不禁止。在私人權利領域,沒有禁止。
2、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送達了民事起訴、法庭傳票、證據通知及相關證據。客觀上,被告知道債權轉讓的事實。因此,當相關訴訟材料送達債務人時,債權轉讓通知對債務人具有法律效力。
3、確定訴訟可以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更符合現代司法理念。原告未履行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無效的,應當駁回原告請求。這必然會導致原告在書面通知被告后再次提起訴訟,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相反,確定訴訟可以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4、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立法目的是打破債權轉讓雙方與債務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僵局,避免債務重復履行,錯誤履行或增加債務履行負擔。訴訟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不增加債務人的負擔,不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不存在虛假償還的情況。
綜上所述,上海債務糾紛律師認為,債權轉讓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通知債務人:(1)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已(2)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簽署并蓋章債權轉讓協議,可以確定債權人履行了債權轉讓通知義務。(3)通過直接起訴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除受讓人同意外,不得撤銷債權人轉讓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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