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引發的糾紛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根據梁實魁遺產案,講解遺產繼承相關法規。
【基本案情】
人民法院查明,梁實魁死前是醫院的一名醫務工作者。2003年,他在抗擊非典的戰斗中光榮犧牲,被公認為烈士。梁實魁的父親梁楠死于解放戰爭。1958年7月,梁實魁的親生母親曲玉清再嫁給董紅,雖然作為梁楠烈士的遺屬,梁實魁與母親和董紅生活在一起,但當時的生活費用由街道承擔。在和這對夫婦生活了四年后,梁石魁離開家獨自生活。“我是由政府撫養長大的,”梁實魁在他去世前的干部傳記中的一篇題為“還有什么問題要向黨解釋”的專欄文章中寫道。梁實魁死前與被告白翠蓮有夫妻關系,與被告梁晶有父女關系。
另查明梁世奎生前存款18835.26美元,2125歐元。原告提供的房地產管理局產權檔案查詢證明,證明2002年2月1日,白翠連登記購買房屋一套,面積53.72m2,產權證號為京房權證字第00420331號,購房款為782元/m2。因此,在與梁世奎結婚期間,白翠連購買了價值42009.04元的房屋。關于該房屋,白翠連稱梁世奎生前與她約定將該房屋贈與其女兒梁靜,但未提供相應證據。
【判決結果】
梁世奎生前的存款以及18835.26美元和2125歐元的50%歸白翠蓮所有,剩余的50%即9417.63美元和1062.5歐元為梁世奎之遺產。房產的50%產權為白翠蓮所有,50%為梁世奎的遺產;
梁世奎遺產中的存款由曲玉清、白翠蓮和梁靜繼承,分別為人民幣3,139.21元和354.17歐元。 該款項由白翠琳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取,并在提取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曲雨清和梁靜。 曲玉青、白翠蓮和梁靜平分。屬于梁世奎遺產50%的產權,由白翠蓮繼承,價格21004.52元,分別支付給曲玉青和梁靜7001.51元。 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款。
這是最終判決。
【裁判理由】
我國繼承法規定,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可以互相繼承。董紅是否有權繼承梁世奎的遺產,取決于梁世奎與董紅是否形成扶養關系。不僅要看雙方是否共同生活,還要看一方是否向另一方提供主要經濟來源,以此來確定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撫養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要看梁世奎和董紅是否共同生活過,董紅是否盡到對梁世奎的撫養教育義務。相比本案雙方的不同說法,梁世奎生前的自述更為客觀,更有說服力。梁世奎在自傳等材料中多次表示,父親是梁南,母親改嫁后獨立生活,由國家撫養,對繼父董宏沒有任何記載和描述。這些自述既是梁世奎對自己成長史的記錄,也是他對自己人生經歷的感悟。作為一個活著的人,應該尊重死者生前的個人感受。梁世奎的母親嫁給董紅時,他只有12歲。不排除董紅對梁世奎的愛和照顧。如果把這種愛和關懷看作是善良人的美德,可以告慰先烈的靈魂。因此,本案應認定董紅與梁世奎不形成繼父關系,不享有梁世奎遺產的繼承權。曲玉清作為梁世奎的生母,梁世奎的配偶白翠連、梁世奎的女兒梁靜對梁世奎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應各繼承三分之一。梁世奎生前曾與白翠連結婚。梁世奎存款的一半應歸其配偶白翠連所有,其余為梁世奎的遺產。位于太原市大東關街145號1號樓4單元12號的房屋,是白翠連與梁世奎結婚期間從單位購買的公房。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一半產權應歸白翠連所有,另一半作為梁世奎的遺產。由于該房屋仍被白翠連占領,因此應由白翠連繼承,以不損害其效用并保護公民的居住權。白翠連應以房屋價值的三分之一為基數支付給曲玉清和梁靜。
【相關法條】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一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就是所說的子女,包括建立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義務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撫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母或不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寄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一般應當在繼承中享有平等的份額。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一個主要扶養義務關系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學習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文化遺產時,可以自己多分。
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的繼承人不能履行該義務的,遺產應當不分割。
如果繼承人協商同意,他們也可能不平等。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學習所得的共同完成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不能分割遺產,應當可以先將學生共同解決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屬于家庭所有的財產的,應當將他人的財產分割。如果你也遇到了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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