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之判決撤銷
上海行政訴訟律師根據以下案例淺談有關行政訴訟的相關法律規定。
【案件概述】
1970年,王的父親王大因住房困難申請宅基地并蓋房子。經法定批準后,他獲得了J省N市X區M街21號的宅基地使用權,并在那里建造了房屋。1994年,由于原房屋嚴重受損,無法居住,王達的女兒王和女婿牛以王達的名義申請了《X區城鎮居民土地使用權申請表》,重建了舊宅基地上的房屋,同意所有審批手續由王和牛辦理,重建房屋所需資金由牛和王承擔。房屋建成后,王達與王和牛合作辦理轉讓事宜。1986年,王申請在新宅基地上蓋房子,因為他與牛結婚并分居。經法定批準后,他在王達的宅基地附近蓋了自己的房子。1994年,王申請了X區城鎮居民土地使用權申請表。王的房子占地72平方米。2019年11月29日,NX區人民政府決定征用王的宅基地。
王認為,X區政府的案件涉及的答復并沒有全面解決案件涉及的房屋的歷史原因。詳細調查,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為保護其合法權益,委托上海行政訴訟律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案件涉及的答復,責令被告X區政府在一審期間對原告提出的未登記建筑物的調查作出答復。識別和處理申請。
法院經審理判決:
一、撤銷被告N市X區人民政府答復;
二、駁回原告王的其他主張。案件受理費為50元,由被告N市X區人民政府承擔。
【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合法建筑物或者不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的,給予賠償;被認定為非法建筑物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的,不予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1)被起訴的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利或公平競爭權;(2)在行政復議和其他行政程序中增加第三方(3)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4)撤銷或改變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行為(5)向行政機關投訴,以保護其合法權益。有處理投訴責任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或者不處理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情形(6)。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2019年11月29日,X區政府作出了3號房屋征收決定,涉案房屋在3號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范圍內。因此,X區政府有法律責任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和補償。王向X區政府提交了注冊建筑調查、鑒定和處理申請,要求X區政府調查、鑒定、處理和答復涉及的房屋。
X區政府對王提交的未注冊建筑進行了調查,并對申請作出了答復。這一身份對王的合法權益產生了新的影響。因此,X區政府的案件涉及答復,這實際上對王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影響。X區政府提出的案件涉及答復,屬于通知王公布的結果,對其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王的意見不符合起訴條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也不支持。
周律師指出,X區政府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涉及的建筑面積為1332.02平方米的建筑是合法的。因此,X區政府應確定,本案涉及的房屋中1332.02平方米的房屋不足以證明其為非法建筑。X區政府作出的案件答復證據不足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予以撤銷。由于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已被3號房屋征收決定征收,因此已經開展了征收補償工作。在涉案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中,X區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將依法對涉案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補償。因此,沒有必要要求X區政府對王某提交的涉案申請作出新的答復。最后,法院采納了律師的意見。
【律師建議】
上海行政訴訟律師提醒大家,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物進行調查、鑒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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