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職務侵占,成功爭取不予批捕
2013年,吳在村承包了一個大坑,在沒有支付合同款的情況下將大坑分包給其他村民。村民們支付了相應的分包款。后來,吳向村里申請核實,但沒有成功。吳在村委會任職期間,他單獨批準并注銷了2萬多元的招待費。
2019年5月29日,吳因涉嫌職務侵占被監察機關拘留,家屬找到律師事務所。上海職務犯罪律師介入案件,在逮捕期滿前的最后一天成功為吳贏得了不批準逮捕的結果。
【接受委托】
吳的家人找到了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通過與家人的詳細溝通,上海職務犯罪律師基本了解了案件情況,與家人一起分析了案件事實,耐心地解釋了法律規定,并提出了初步的法律意見。家屬與以前咨詢過的律師進行比較,立即決定委托律師,提供相關程序,簽訂合同和授權委托書。
【團隊討論】
接受委托后,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立即成立工作組,召開小組討論會議,深入討論案件情況和法律適用,為后續成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辦案過程】
1.會議和溝通。接受委托后,律師立即安排會議,并與家人溝通。在溝通過程中,律師發現本案存在四個關鍵問題:(1)吳的收入不是基于他的核銷行為,而是基于他的分包行為,他沒有利用職務占用村集體財產的行為(2)其他村民支付的吳的分包款是否屬于村集體應收賬款(3)吳在犯罪期間沒有工作身份(4)吳申請核銷的票據沒有虛假或重復。
2.成功地爭取不批準逮捕??紤]到這三個主要問題,律師在澄清本案基本定罪邏輯的基礎上,仔細分析了本案的諸多爭議焦點。例如,吳是否根據他的申請獲得了資金?不,這是基于他將大坑分包給其他村民的行為;其他村民向吳支付的分包款是否為村集體應收賬款?不,本質上屬于分包資金;證據中是否有書面的吳的任免文件?不,為什么娛樂賬單要單獨批準和注銷?因為當時村里沒有其他領導。律師在了解案件情況的基礎上,迅速書寫了一份書面的不批準逮捕申請,提交給檢察官,理由是吳不構成貪污罪。在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期間,律師多次與檢察官溝通本案的基本法律關系和不合理的犯罪邏輯,并建議檢察院不要批準逮捕。
【案件結果】
在審查批準逮捕期屆滿前的最后一天,檢察院最終作出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批準逮捕決定,并將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吳在當天被釋放。
【辦案經驗】
上海職務犯罪律師提醒,在檢察院逮捕與起訴統一的大趨勢下,應高度重視審查和批準逮捕。在這一環節中,律師雖然不能閱卷,但仍應通過調查機關和當事人了解的案件信息進行整合和總結,從而改變整個案件的走向。此外,監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的可能性很低。律師需要在短時間內迅速消化案件,并盡可能與檢察官溝通,以達到不批準逮捕的結果。
【量刑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定的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規定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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