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爭取不予批捕
劉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來成立B公司為A公司的發展和運營吸收公眾存款。一段時間后,由于A公司管理不善,C公司成立,B公司吸收的資金用于C公司的開發和運營。
由于B公司與投資者約定利息較高,且B公司在資金鏈斷裂后無法償還投資者本金及相關利息,投資者報案。據了解,本案涉案金額近億元。
2019年3月18日,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拘留。他的家人找到了律師事務所。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介入此案,并在逮捕期滿前的最后一天成功為劉贏得了不逮捕的結果。
【接受委托】
劉的家人在律師事務所找到專業的刑事辯護小組進行咨詢。通過與家人的詳細溝通,律師基本了解了案件情況,與家人一起分析了案件的事實,耐心地解釋了法律規定,并提出了初步的法律意見。家屬與以前咨詢過的律師進行比較,立即決定委托律師提供相關程序,簽訂合同和授權委托書。
【團隊討論】
專業刑事辯護小組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工作組,召開小組討論會議,深入討論案件情況和法律適用,為后續成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辦案流程】
1.會議和溝通。接受委托后,律師立即安排會議并與家人溝通。在溝通過程中,趙律師發現本案存在三個關鍵問題:(1)B公司吸收資金用于a公司和C公司的發展和運營,未進入劉的個人賬戶。因此,本案可能被認定為單位犯罪。(2)劉只是本案所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是否扮演組織領導角色存在爭議(3)劉是否直接參與吸收公共存款需要核實。
2.成功地爭取不批準逮捕。帶著這三個問題,趙律師查詢了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整理了涉案公司成立和劉實際出資的時間線。研究發現,盡管劉有很多實際投資,但根據他家人的陳述,劉顯然沒有這樣的經濟實力。在會見劉的過程中,劉還表示,他只是一名法定代表人,沒有參與涉案公司的實際經營,沒有直接參與吸收公眾存款,也沒有能力為涉案公司支付實際出資。
基于對案件的了解,趙律師迅速向檢察院提交了不批準逮捕的書面申請,理由是劉沒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向檢察院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劉只是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檢察院審查和批準逮捕期間,趙律師多次與檢察官溝通劉在案件中的作用和犯罪性質,并建議法院不要批準逮捕。
【案件結果】
在審查批準逮捕期屆滿前的最后一天,檢察院最終作出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逮捕決定,并將強制措施改為保釋候審,并在同一天釋放了劉。
【辦案經驗】
上海經濟犯罪律師提醒,在檢察院逮捕和起訴統一的總體趨勢下,應當高度重視審查和批準逮捕。在這一環節中,雖然律師尚不能閱卷,但他們仍然應該整合和總結調查機關和當事人所知道的案件信息,以改變整個案件的方向。
【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處以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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