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又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
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建議,離婚時應該分割好財產,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通過法院判決。
案件簡介:
雙方都是二婚,男人有自己的兒子。兩次離婚都表示沒有財產糾紛。第二次離婚后,女方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的共同財產。
小紅、小明于2006年底被介紹認識,然后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再婚;小紅有一個女兒和小紅住在一起,小明有一個兒子和小明住在一起,上了大學。
2010年7月12日,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協議規定,雙方無子女撫養,無共同財產分割,婚姻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
2012年5月28日,雙方辦理復婚手續。
2021年2月24日,小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同時,事實和原因部分陳述,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前一次協議離婚時未分割。同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制定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的調解協議:1、小紅提出離婚,小明同意。2、小紅、小明沒有其他爭議。
離婚后,小紅以兩次離婚未分割共同財產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婚姻關系期間的賣房款和公積金。
小明辯稱:
首先,小紅主張分割出售房款和公積金,但小紅未能證明上述售房款和公積金在2021年2月24日再次離婚時仍然存在。
其次,在2021年2月24日小明第二次離婚之前,涉及的兩棟房子都被出售了。當法院調解離婚時,雙方明確表示沒有其他爭議,也沒有財產爭議。綜上所述,小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法院駁回小紅的訴訟。
根據《民法典》,夫妻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取得的經營。投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的原則判決。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應受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小紅要求在與小明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售賣金和小明的住房公積金分割一半。小明承認出售,但認為雙方之間沒有財產糾紛。鑒于雙方之間的爭議,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
法院認為,關于涉及兩套房屋的出售,由于兩套房屋的出售時間為2018年上半年,是在夫妻關系正常存在期間,小紅參與并了解了兩套房屋的出售和使用,即上述資金用于購買以小明名義單獨登記的房地產,這是小紅和小明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對出售資金的一致使用,使用已完成,合法有效。
然而,根據小明的陳述,小明在房屋出售后,將小明之前預付的首付款和增值部分共計85萬元返還給了小明??紤]到房屋的首付和出資,這部分返還款項應被認定為小紅與小明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關于小明的住房公積金部分,根據小明的住房公積金細節,夫妻關系期間的公積金部分提取用于償還夫妻關系期間的貸款。剩余款項為106239.96元,于2018年10月全部提取。這部分資金也應被認定為小紅和小明夫妻關系期間的共同財產。
其次,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在本案中分割,如何分割。
法院認為,在小紅、小明離婚訴訟中,上述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可以在本案中分割。對于上述兩部分財產,小明辯稱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已全部使用,但小紅不承認。
根據小紅和小明的陳述,他們都有正常的收入,沒有大量的開支。小明應承擔舉證責任,如何使用95萬元以上的費用,僅用于旅游、購買古董等,但未提供證據,因此應分割上述款項。
綜上所述,結合小紅和小明的陳述。各自的收入和支出。法院酌情確定小明對出售房屋的貢獻應返還小紅47.5萬元。因此,法院支持小紅要求小明支付的200多萬元中的47.5萬元。法院不支持超出部分。
法院最終判決,小明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小紅47.5萬元。
本案,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總結了幾點:
1.離婚時不分割財產。即使說明沒有財產糾紛,離婚后,一方仍可以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起訴,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
2.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分割的標準不一定是一刀切的一半,而是考慮貢獻的分割。對于貢獻小或無貢獻的,根據近年來的比例,一般為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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