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能否停止執行
上海離婚房產律師淺談,在離婚協議中,甲方免費轉讓財產,涉嫌轉讓財產以逃避債務,對其他債權人造成明顯損害的,可以執行被轉讓財產維護債權人利益。
【基本案情】
甲乙雙方于1999年結婚,2018年4月離婚。離婚協議規定,房產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本案涉及的房屋為男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拆遷安置房,目前尚未辦理。
2018年1月,甲方向丙方借款15萬元,甲方未償還貸款,丙方向法院起訴甲方。2018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甲方支付丙方貸款15萬元,利息1.2萬元(在本調解書交付后10天內履行)。
調解生效后,丙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6月,男方向法院表示,他名下有一套拆遷房屋,并同意出售該房屋進行還款。后來,法院裁定預先查封房屋。女方拒絕接受法院的扣押,并提出書面異議。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裁定駁回女方的異議請求。女方拒絕接受裁決,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所涉房屋的扣押。
【裁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離婚協議中關于該房屋屬于女方所有權的協議不具有產權變更的效力,也不具有優先于其他債權的效力。在離婚協議中,男方免費轉讓財產,涉嫌轉讓財產以逃避債務,對其他債權人造成明顯損害。女方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駁回女方解除扣押的請求。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女方的主張。
【律師說法】
上海離婚房產分割律師認為,對執行提出異議的,第三方對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責任。《民法典》第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有效;未經登記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的規定與2007年《物權法》規定的房地產產權變登記生效規則一致,法院查封時,涉案房屋未變更登記在女方名下。離婚協議中關于該房屋屬于女方的協議不具有物權變更的效力,也不優先于其他債權。雖然調解書發生在離婚協議之后,但男方借款的時間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離婚協議中,甲方免費轉讓財產,涉嫌轉讓財產以逃避債務,對其他債權人造成明顯損害。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中關于涉案房屋屬于女方的協議不足以對抗執行。因此,法院駁回了女方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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