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事訴訟律師講所附條件違法 民事行為認定
上海民事訴訟律師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睹穹ㄍ▌t》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無效民事行為有以下一些情形:(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的所有民事行為,都是無效的,除非進行的是使自己純受利益的民事行為;(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如果進行的是其依法不能夠獨立進行的民事行為,或者沒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進行其他民事行為,其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八)其他民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法,整個民事行為無效,不能因為附條件,就否認民事行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明知A地屬于規劃中的金融用地,與李某達成協議,規定李某給甲公司土地保證金20萬元,由李某向縣政府申請該地為商用地,如果申請成功,李某負責承建商品房,將其中的一層抵做土地出讓金給甲公司,如果不成,雙方終止合作,20萬元保證金不退。后李縣政府沒有批準李某的申請,李某以與甲公司所簽協議無效為由請求法院判決甲公司退還20萬元保證金。
一審認定:
原告李某認為該協議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的強制性規定不能成立。從雙方協議二、三條內容來看,雙方雖有將A地開發為商品房的意向,但同時又約定在開發前應取得縣政府和縣規劃、土地、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并且所有有關手續由李某負責辦理,甲公司協助李某辦理。并且約定若李某三個月內不能辦妥相關手續,雙方即時終止合作,即不再開發商品房,這樣的約定并沒有違背城市規劃法的上述規定。
二審認定:
在縣政府相關部門沒有修改本案所涉區域城市總體規劃之前,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在此建設商住樓,違背縣城總體規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且約定事項超出雙方所能決定范圍,自然不會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事實上導致甲公司不能或不可能將協議約定的土地交付李某開發使用。況且,李某作為自然人,根本就不具備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主體資格,無權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雙方約定縣政府相關部門予以批注的假設是不成立的,所附條件違法,因此,雙方所簽協議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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