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離婚糾紛案例
上海市普陀區律師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六、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七、軍人部分復員費、轉業費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審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案號: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877號
案由: 離婚糾紛
裁判日期: 2015年12月07日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877號
原告王甲,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孫碧歆,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顧文珉,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甲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孫碧歆、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顧文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甲訴稱,婚初原、被告關系一般。婚后第三年,雙方發生了一次激烈爭吵,夫妻感情受到極大的傷害,關系開始冷淡。2006年原告因工傷在家休養,遺留了腳癬和濕疹的毛病,被告認為會傳染,要求分床,之后原告就在沙發上睡覺,一直維持了五六年。2014年1月因原告父親生病,為了照顧父親原告搬到父母家居住。2015年11月被告到原告父母處發生沖突并砸壞原告父母的財產?,F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一、原、被告離婚,二、雙方所生一女隨原告共同生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500元。
被告李某辯稱,對原告所述婚姻經過無異議。但是雙方是2015年11月分居的。原告確實患有腳癬和濕疹,但被告從未嫌棄過他。訴訟中被告同事曾經做過和好工作,但原告不接受,被告阿姨也出面協調過?,F被告為了孩子,且考慮雙方是初婚,還有感情,愿意給原告機會,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2004年11月8日登記結婚,2005年7月25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原、被告婚初關系尚好,后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2015年7月原告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好。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也在所難免,尚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有改善夫妻關系的愿望,只要雙方今后能夠加強溝通,相互包容體諒,失和的夫妻關系還是能夠修復的。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甲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由原告王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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