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專業勞動律師為您解答補簽勞動合同能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
當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用人單位仍然需要繼續雇用勞動者,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如果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沒有及時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繼續履行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雇傭關系,但是并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深圳勞動法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然而,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可能會先讓勞動者履行工作職責,之后再補簽勞動合同,這種行為可能會被視為用人單位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提出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關系建立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深圳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仍然需要繼續雇用勞動者,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并在雇傭關系建立時向勞動者發放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在勞動者履行工作職責后才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以下為一個案例,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這個問題:
深圳市某餐廳在一名服務員的勞動合同期滿后,未在規定時間內與服務員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繼續讓服務員繼續工作了兩個月后,才與服務員補簽了新的勞動合同。服務員認為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經過法院審理后,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未及時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導致服務員在勞動過程中處于無合同狀態,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雇傭關系。同時,用人單位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在服務員履行工作職責后才補簽勞動合同,因此應當給予服務員雙倍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及時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繼續讓勞動者工作的情況下,如果在之后補簽了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深圳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經濟補償。
總而言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需要繼續雇用勞動者,應當及時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并在雇傭關系建立時向勞動者發放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在勞動者履行工作職責后才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勞動者在維護自身權益時,可以選擇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在實踐中,為了避免類似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提前與勞動者商議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果需要續簽,則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達成書面協議,避免在合同期滿后出現合同未續簽的情況。
如果用人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未及時發放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及時向勞動者發放,避免在工作中出現勞動合同缺失的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深圳市勞動合同條例》的了解和遵守,提高對勞動者權益的重視和保障。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認真閱讀并理解合同條款,如有疑問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進行咨詢。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當保留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加班記錄等,以備在維權時使用。
綜上所述,深圳勞動法律師提醒大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及時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繼續讓勞動者工作的情況下,如果在之后補簽了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勞動合同管理的重視和規范,避免發生類似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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