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離婚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的債務是否需要償還
婚姻關系是一個人生中的重要事項,婚姻中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其中,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負擔的債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本文廣州婚姻律師將圍繞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一問題展開討論。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負擔的債務,包括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債務,由夫妻雙方負擔;夫或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1.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一起簽署或者一方簽署,但另一方同意后的債務。此類債務的特點是雙方均表示同意,共同承擔債務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對另一方產生效力?!币虼?,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需要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則該債務只能由簽署或者同意的一方承擔。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意味著,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款或購買商品,那么這些債務將由夫妻共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規定僅適用于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夫妻一方為其他目的所借款或購買商品,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這意味著,如果夫或者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個人目的而借款或購買商品,并且另一方沒有同意或者不知道這些行為,那么在債務清償時,相對人只能追償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追償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標準比較嚴格,需要相對人在與夫或妻一方簽署合同時就知道該約定。如果相對人在合同簽訂后才知道該約定,則不能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4.債權人主張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證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有共同債務,一方經人民法院判決承擔了債務,另一方應當協助清償。夫妻雙方對外所負的債務,除非有共同約定或者事實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追索;債務人死亡的,由遺產清償。”
夫妻雙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果沒有共同約定或者實際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追索,不能向另一方追索。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人可以向夫妻雙方追索。
三、案例分析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曾審理過一起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案件中,原告公司向夫妻共同債務人索要欠款。被告丈夫辯稱該筆欠款是其個人在婚前所負債務,與夫妻共同財產無關,妻子不應承擔責任。被告妻子辯稱該筆欠款與夫妻共同債務無關,丈夫應獨自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筆欠款是丈夫在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并非夫妻共同債務。因此,被告妻子無需承擔責任。
四、結論
在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也存在一些爭議和問題。例如,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到底應該怎樣處理呢?對此,法律規定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原則,但對于這種情況的具體操作并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在實踐中,如果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存在這樣的約定,那么就應該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否則就要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此外,在夫妻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的情況下,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的行為是違法的,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夫妻之間也不存在約定。因此,債權人不能將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原則推廣到這種情況下。
綜上所述,廣州婚姻律師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例如夫妻之間存在約定或者夫妻一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可能會有一些特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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