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為您解答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車輛是否屬于贈與
在我國婚姻法中,關于婚姻財產的規定是比較嚴格的。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包括房屋、汽車、股票、債權等,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離婚時應當平分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存在一些權屬需經登記的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等,這些動產權屬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情況,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深圳婚姻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首先,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應當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福利、賠償、收益等等。而個人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或者是婚后所取得的遺產、贈與等,這些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
在此基礎上,對于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車輛、船舶、航空器等權屬需經登記的動產,若其權屬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例:陳某某訴某某離婚財產糾紛一案,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父母曾購買一輛車作為嫁妝,車輛的行駛證上登記的所有人為陳某某,陳某某主張該車輛為其個人財產,而其丈夫則認為該車輛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分。但是,對于權屬需經登記的動產,如果權屬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不應視為對自己一方子女的贈與。因此,若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車輛、船舶、航空器等權屬需經登記的動產,并將權屬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這些動產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作為該子女的個人財產。
對于該案中的車輛,因為車輛的行駛證上登記的所有人為陳某某一方,且車輛是陳某某的父母作為嫁妝為其購買的,因此,該車輛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視為陳某某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在法律實踐中,對于權屬需經登記的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等,其權屬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情況較為常見。在離婚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根據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予以平分。
在法律適用方面,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權利人將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應當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庇纱丝梢?,權屬需經登記的動產的所有權轉讓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在法律上可能存在爭議。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車輛、船舶、航空器等權屬需經登記的動產,若其權屬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不應視為對自己一方子女的贈與。在離婚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根據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予以平分。因此,在實踐中,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父母出資購買的權屬需經登記的動產,應當謹慎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在深圳市,目前尚未出臺特定的法規或政策來規范婚姻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因此,在具體的實踐中,應當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同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樹立正確的財產觀念,加強溝通和協商,避免因為財產問題引發矛盾和紛爭,從而影響婚姻關系的穩定和幸福。
總而言之,深圳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車輛、船舶、航空器等權屬需經登記的動產,若其權屬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不應視為對自己一方子女的贈與。在離婚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實踐中,應當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同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加強溝通和協商,樹立正確的財產觀念,避免因為財產問題引發矛盾和紛爭,從而影響婚姻關系的穩定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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