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分享公司租房糾紛二審上訴實例
書接上回,對于法院的判決,桑騰法院公司和泰泰公司均向法院提出上訴。關于上訴的情況,下面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大家娓娓道來。
常春藤盟校法院上訴,認為原審案件的事實不成立,并適用法律錯誤。租賃協議第9-2條規定,在7種情況下有權撤銷租賃,其中第6條規定,租賃期累計不得超過2個月。第(7)款規定,常青藤法院違反上述第(6)款的規定,應在收到泰公司的書面提醒后15天內支付。從案文可見,第(7)款是對第(6)款的補充,而第(6)及(7)款的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泰公司才可行使其撤銷權。在這個案件中,迪泰公司沒有要求常春藤盟校展館公司取消合同而沒有要求支付租金,這構成了一個違約。它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常春藤盟校展館公司的裝修剩余價值。因此,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定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并在原審時變更判決,支持常春藤盟校法院公司的訴訟。
泰國公司辯稱,根據合同第9-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第(6)款與第(7)款并列。地泰公司可以選擇適用第(6)款直接解除合同或第(7)款要求通知。因此,地泰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不存在違約行為。即使需要提醒,2003年9月4日地泰公司給青藤閣公司出具的合同終止函,其實也含有提醒的意思。只要青藤閣公司在收到信件后15天內支付拖欠的租金,合同就不會終止。青藤閣公司的裝修有特殊用途,對地泰公司沒有使用價值,地泰公司不愿意對其進行補償。故請求駁回青藤閣公司的上訴請求。
帝泰公司上訴稱:原審判決不支持帝泰公司進行關于企業商鋪使用費的訴訟服務請求,沒有相關法律理論依據。原審人民法院確認了2003年9月4日起,雙方通過租賃市場關系可以終止,但直至本案上訴期間,青藤閣公司發展仍然需要占有、控制著系爭商鋪。按照施工合同內容約定,青藤閣公司理應向帝泰公司作為支付方式占有一定期間兩倍的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為此我們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十項,改判青藤閣公司員工支付帝泰公司對于房屋占用費1,057,888元。
慶騰格公司辯稱,該公司在未經授權終止合同的同時,部門強行關閉了店鋪的電源,實際上已導致該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要求轉移貨物,公司被地臺封鎖,因此地臺公司無權向公司索賠房屋費用。 即使迪泰公司有權要求房屋占用費,合同中約定的相關條款也屬于違約金性質,迪泰公司的索賠金額超出了青騰格公司可預見的范圍,法院應對此金額進行調整。 同時,如果房屋所有權糾紛給迪泰公司造成損失,則迪泰公司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迪泰公司將允許損失擴大。 這部分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為此,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迪泰公司的上訴。
經本院進行審理查明,雙方企業簽訂的租賃服務合同第9-2條關于國家行使自己約定解除權的情形中,第(七)款約定:若乙方(青藤閣公司)違反通過上述第(六)款的,在接到一個甲方(帝泰公司)書面催告15天內仍未實現支付的。2004年7月28日,青藤閣公司將留在承租房內,不包含在裝飾設計工程可以重置現價評估工作報告管理范圍內的物品搬離。帝泰公司無法收回系爭房屋。帝泰公司將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青藤閣公司作為支付的房屋建設占用費時間由計算至2004年5月12日變更為青藤閣公司發展實際選擇搬離日止。原審法院應當認定的其余部分事實信息無誤,本院依法及時予以分析確認。
我們認為,新加坡法院與地泰公司簽署的《上海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應當有效。 雙方應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 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了雙方行使解除權的七種情形,但合同約定一方有七種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然而,本條第(7)款是第(6)款的補充協議,區別于泰科先前編制的印刷格式的其他六款。 根據這兩個條款的約定,逾期支付租金超過2個月后,如公司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5日內仍未支付租金,公司可解除租賃合同。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鐵泰公司在新騰公司欠租超過2個月后,未經書面通知直接向新騰公司發出終止函,顯然是違約。 本合同第九條和第二條的七項條款并列,凡符合其中一項條款的,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論點與本合同的含義不同。 而且沒有得到合同另一方的批準,所以我們不接受。 法院更正了原判決的錯誤,即確認迪泰公司單方面終止合同符合合同,不構成違約。 因違約導致合同終止的,迪泰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因合同終止而造成的損失。 因此,我們已根據一審法院委托的估價結論,向新加坡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其賠償爭議房屋的裝修損失,并撤銷原判決,要求新加坡法院支付其預期的經濟利益。 法院對此表示支持。 本院不支持新加坡法院在無合同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撤銷向帝泰支付的逾期物業管理費、逾期罰款、水費、電費的上訴。 法院已確認,原判決已充分說明了不支持星騰庫克公司上訴修改判決的理由,以支持其上訴賠償鐵泰公司其他損失。 因此,本院不會支持興騰法院的上訴。 因Singtenge公司于2003年9月4日就Dietai公司擅自單方面解除合同向Dietai公司發出的信函和回復,表明Dietai公司已有條件同意解除合同,但Dietai公司未承認該條件。 因此,雙方尚未就合同的解除達成一致,鐵泰公司2003年9月4日的合同終止函對合同的解除沒有影響。 此后,新孟公司在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時,要求法院下令終止雙方的租賃合同,因此本案的租賃合同終止應由法院根據案件事實確定。 在二審法院的主持下,本案雙方于2004年7月28日辦理了退房交接手續,法院確認租賃合同及補充條款于該日終止。 關于Timothy向Sengtenge提出的要求支付2003年9月12日至2004年7月27日期間的占用費的上訴,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已于2004年7月28日終止,因此,Ditai公司提出的房屋占用費實際上屬于租金和物業管理費。 根據新加坡法院公司向帝泰公司提出的索賠,帝泰公司已切斷租賃房屋的水電,無法實際運營。 但星騰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的存在,因此,該期間的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由星騰公司承擔。 原訟法庭在決定不支持申請時犯了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但是,由于迪泰公司違約終止合同,也阻礙了星騰公司的持續經營,因此,我們確認,在此期間,星騰公司只承擔50%的租金和物業管理費。 其他租金和物業管理費損失由公司自行承擔。 由于帝泰公司聲稱,在2003年9月12日計算房屋占用費時,新加坡法院公司已經停止經營,沒有發生營業額,因此租金應按照合同計算,從2003年11月開始計算,每天1元人民幣。 329.截至2004年7月27日的67,269天,共計357,681.23美元;2003年9月12日至2004年7月27日的物業管理費為874.27美元,共計319天,共計278,892.13美元。 兩項合計636,573.36元,新騰格公司負債318,286.68元。 本法院不支持合同中規定公司應收取兩次租金和物業管理費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事實。 因此,根據該法第1(3)款,作出以下判決:
1.維持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第二、五、六、七、八號民事判決書(2003年) ,浦民11658號;
2.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03)普民一字第11658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九、十號;
3.上海青藤閣茶藝有限責任公司與上海帝泰發展能力有限以及公司企業簽訂的《上海市房屋進行租賃服務合同》及《補充相關條款》于2004年7月28日解除;
4.上海迪泰發展有限公司支付上海青騰閣茶藝有限公司裝修損失539,862元。
5.上海青藤閣茶藝有限責任公司對于內向上海帝泰發展能力有限以及公司進行支付租金及物業企業管理費人民幣318,286.68元。(上述判決中金錢給付的內容,由給付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第15日給付)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633元,由上海青藤閣茶藝文化有限責任公司企業負擔9,673元,上海帝泰發展能力有限以及公司經濟負擔6,960元;反訴制度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803.28元,由上海帝泰發展水平有限導致公司財務負擔6,450.28元,上海青藤閣茶藝服務有限管理公司工作負擔8,353元。裝修審計費要求人民幣21,600元、營業額審計費控制人民幣8,000元,共計29,600元,由上海帝泰發展空間有限資源公司可以負擔。上訴分析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1,436.28元,由上海青藤閣茶藝知識有限我們公司社會負擔18,026元,上海帝泰發展技術有限提高公司學習負擔13,410.28元。這是最終判決。
本篇內容中,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就“上海青藤閣茶藝有限公司與上海帝泰發展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進行了案例分析,希望對您能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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