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第三方的身份如何確定?上海交通事故律師告訴您
對于上訴人聲稱高事發時是該車的乘客,事發時他仍在車內,并且沒有被該車壓扁、撞擊或兩次撞擊,因不符合三方賠償條件的問題,本庭認為,死者高 A 系廖 CJV292車上的乘客,據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司機趙某介紹,“事發后,我下車檢查,看到另一輛車上的男子被拋出車外,躺在路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師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所以我馬上報了警,然后在現場等待交警和海市公安局交管部門書面確認交通事故,可以得出結論,高是在兩車相撞后被拋出車外的。雖然高被分離出車輛,但沒有證據表明高在分離出車輛后與車輛有過第二次接觸,高的死亡仍然是由兩輛車相撞造成的。事故發生時,高先生還是這輛車的乘客。
與這輛車相比,高某并沒有變成強制性第三者責任保險意義上的“第三者”。在兩車碰撞的瞬間,死者被兩車撞倒,而在兩車分開的過程中,車輛當場旋轉倒地”,由于沒有相應證據證明該申索,原訟法庭裁定,與該車相比,高的申索構成強制性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第三者”基礎,因此法庭支持上訴人在本案中的申索。
對于車輛碰撞后車上人員飛出車外后直接墜落受傷或者死亡的情況,目前也有出現法院根據死亡原因系在車外導致的,將該受害者認定為“第三者”。對此觀點筆者是不認可的。
事故發生經過:2015年2月21日21時50分左右,被告程某駕駛以及其所需要有的皖A×××××號牌進行小型公司轎車沿定遠縣至朱馬公路由南向北可以行駛,至朱馬公路與定滁路交叉通過路口左轉彎上到定滁路時,與楊某駕駛的其所不能有的沿××由西向東行駛的皖M×××××號牌小型家庭轎車相撞,事故原因造成兩車損壞,楊某、程某及其工作車上乘員魯某、孫某受傷,孫某經搶救治療無效或者死亡。
交警管理部門作為認定楊某負事故的同等重要責任,程某負事故的同等社會責任,魯某、孫某無責任。2015年6月20日,定遠縣公安局公共交通網絡警察這個大隊人員出具了情況分析說明沒有載明“經調查數據核實,受害人孫某由于我國車輛產生撞擊后拋至綠化帶內”。事故風險發生后,楊某預先確定賠償魯某50000元。
法官的意見: (一審)本案的實際情況是兩輛車都很快,沖擊力很大。兩車相撞后,程的車被撞到了路的東南側(相對撞擊點) ,根據經驗判斷,他的車肯定是旋轉甚至翻轉了,兩車相撞后,孫不能一下子飛出車外。
在飛出去的過程中,他應該與這輛車發生了不同程度的碰撞,這更接近事實。雖然孫是程駕駛的汽車上的乘客,但事故發生時,他并沒有死在車上,因為事故發生后,汽車被扔進了高速公路北側的綠化帶。后來路人把他送到醫院搶救,因此,不能排除在拋車過程中被撞死的可能。所以 Sun 的車是屬于第三方的。
(二審)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合同在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機動車因車輛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予以賠償的強制責任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因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被保險車輛下的受害人。
由于機動車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在機動車上,所以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是特定時空中的臨時身份,“第三者”和“車上人員”不是永久固定的身份,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
孫某雖是程某駕駛車輛的乘員,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因車輛碰撞被拋入道路北側綠化帶內,路人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如果是死在車上,也不能排除是在拋擲過程中被自己的車撞到而死亡。合富三公司辯稱,孫是車上的人,不是第三人,合富三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認為,車上人員在車輛受傷時受到車輛的撞擊。也是生活中人們上下車時常見的一種傷害。通常情況下,司機在沒有確保乘客已經完全下車的情況下啟動車輛,因為下車的動作是在車內和車外之間,也因為事故發生的瞬間車上人身體的某些部位已經離開車輛,比如一只腳已經下車。因此,上下車人員的傷害一般被認定為“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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