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糾紛律師: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賠雙倍工資是否有一年時效性?
【問題概述】一般對于勞動糾紛而言,主張二倍工資差額補償,是在員工離職之后。那么勞務糾紛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賠雙倍工資是否有一年時效性這種說法是否準確呢?
一般答案是確定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當員工離職超過一年,那么員工就不能主張“二倍工資”差額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律師總結】總上所述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員工入職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且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從法律角度上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了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也就不能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即使提出雙倍工資賠償的訴求,勞動仲裁率或者法院不會支持。
這里勞動糾紛律師提醒你需要注意是:
第1種情況,多數地方是從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最后一個月,開始計算1年。就是入職滿一年后.,你有一年的訴訟公時效,如果不去申請仲裁就沒有雙倍的賠償了。
第2種情況,少數地方是從沒有簽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的時候開始起算,也就是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逐月計算雙倍丁資,
第3種情況,極少數的地方,仲裁時效的起算時間點為勞動關系終止之日,因為勞動者在職期間去申請兩倍工資賠償,對于勞動者要求過高與情理不合,因為勞動者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沒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后,很難在單位繼續工作下去。所以有些法院,對于雙倍工資的賠償的時效時間,采取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后,算一年的仲裁時效,仍然支持要求沒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總之關于勞動糾紛中沒簽勞動合同,滿一年能不能要到雙倍工資賠償。在實務中存在爭議的,因此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萬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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