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消費者保護的發展是怎樣的?
從消費者保護法的歷史角度看,傳統民商法在其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中最著名的是“買方當心”原則,體現了契約自由的精神。因此,筆者認為探討責任原則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適用不能割斷其歷史聯系,應從《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范中找到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發展空間。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的專業律師一起看看吧。
關于格式合同的限制。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標的形式多種多樣,如“概不退換”、“后果自負”等等。由于標準條款降低了交易成本,縮短了交易時間,為制定標準條款的經營者廣泛使用,但也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嚴峻挑戰。
最明顯的是,一些壟斷企業的地位是為了減少自己的責任。為了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各國立法都普遍采取了對格式條款進行嚴格要求限制的措施。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999年3月15日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又進一步做出了限制性規定,集中體現在《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和第41條的規定中,這些條款理應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主要是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提醒合理注意原則,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第二,不合理免責條款無效的原則。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第三,作為格式條款的相對解釋原則,當格式條款的解釋存在爭議時,如果不能按照通常的理解進行解釋,應當針對提供格式條款的當事人進行解釋。這些規定應成為合同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規定。
以上我們為您講解的上述內容較為細致,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我們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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