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受讓人未按合同履行出資義務怎么處理?
《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發起人、股東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股東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外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出資方式或者資格予以認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股東會或者監事會應當決定增加或者減少出資數額,公司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司成立后,原股東繳納出資或者原公司決議同意其出資的除外;原股東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或者原公司決議同意其出資的除外;原股東轉讓股權后怠于履行前款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怠于履行相關義務而導致股權受到損害的,原股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故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導致股東股權轉讓,不影響股東身份的認定,此時股東已經不能獲得股東資格。當然對于債務人而言,如果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在滿足“相對方”主要條件的情況下股東承擔責任相對方也會減少,那么債權人也不能獲得股權轉讓收益。
股東已經轉讓其持有的股權但未辦理變更登記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受讓人支付股權轉讓款后,在股權轉讓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轉讓人沒有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不符合約定的,受讓人可以解除合同。
那么股權轉讓過程中如果轉讓人不辦理股權轉讓后相關登記手續,該股權轉讓行為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或者撤銷。因此,對于受讓人來說其股權轉讓合同自然不能繼續履行。對此,我們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109條:“合同成立后,生效的合同對于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該糾紛中法院應認定受讓人已經獲得其應享有的權利,雙方之間已不存在爭議的股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之后,轉讓人對該股權所享有的權利仍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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