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政策應該如何去制定?
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進行房屋拆除前應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在批準前,拆遷人不得擅自實施被批準進行的行為的內容被法律規定為違法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后,就要讓被拆房屋的所有各方當事人知曉這個方案,并同意。可以采取的措施。對于具體的操作問題等。這就需要法律法規給予明確規定。比如拆遷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制定、修改和制定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規、規章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具體規定。
1、明確具體的補償標準,讓被拆遷人知道,并與之協商一致;
如果沒有這個條款,那被拆遷人就會被剝奪補償選擇權。比如,針對是否選擇貨幣補償,或者選擇產權調換這兩種補償方式的問題,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方式:安置房的價格,是根據區域、地段、建筑結構等因素綜合確定,要保障被征收房屋在最短的時間內實現產權調換,要給予被征收房屋使用人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房屋安置補償費。
同時要明確安置房在評估時點上的市場價格,如果評估時點在法定規定的時間內都沒有完成,就沒有機會繼續評估;還應該明確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房屋安置補償費用要從哪里來。所以,這個條款如果涉及到房屋被拆遷人切身利益時,要先進行告知和協商然后才能簽訂協議。
2、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完畢,告知了被征收人;
法律規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征收方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并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所在地塊上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
對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情況進行記錄或者進行評估的,應當向社會公開。也可以由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提供證據。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的,應當及時告知拆遷管理者。在征求意見時,應該把征求意見稿以及拆遷管理部門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通知被征收人。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問題的發生要比處理已經發生的問題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點擊咨詢按鈕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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