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后產生的債權是否必須向債權人清償?
公司設立后,以貨幣方式和非貨幣形式設立的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是將不能實現的債權視為不能消滅;二是對公司負有責任并享有相應的股權。對于該條款,首先應注意不能因設立后產生債權而排除善意第三人對該筆債務的擔保責任。公司設立后產生的債權,債權人是否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債務人不必須以清償債權人方式清償債務或者以轉移財產方法抽逃資金,可以請求債務人向公司支付從認繳資金中優先受償;因此債權人享有要求債務人全部履行債務而不受到限制。
但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公司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司法解釋二第四條規定“公司設立后因其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絕大部分出資額,致使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向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針對普通債權人所適用的法律關系,而公司法沒有作出特別規定,因此作為原告的債權人可以不受該規定約束。另外筆者認為該條款也存在一定瑕疵。
由于設立后一般要到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此如果未經登記即惡意對設立財產實際支配人進行處分將會損害其合法權益并面臨賠償法律責任;同時也存在因未經公司登記而無效的風險。因此債權人在債權糾紛中并不一定會主張公司股東對所有債務承擔責任。
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此就會出現不同聲音。例如將合同作為確認債權的擔保是基于其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而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公司設立后即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產生債權要求債權人清償屬于法律強制規定情形等。因此債權人可以請求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不履行債務時承擔債務清償義務之民事責任并享有相應權利。
綜上所述,我們為您講解的上述內容較為細致,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您是原告還是被告,我們都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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