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重傷有哪些不同之處?
故意傷害罪是指過失導致他人身體重傷的犯罪。過失導致他人身體重傷的一般是在工作中、生活中,由于疏忽大意,導致法益遭受損害的人。下面筆者就對此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對于過失致人重傷,行為人是否負刑事責任如何認定?對于過失致人重傷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由于過失致人重傷屬于危害后果犯,根據《刑法》第264條規定:“正在進行危害社會人體健康活動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過失傷害人致人重傷的除外。”根據《刑法》第264條規定:“已經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關于主觀方面的故意,從一般過失出發,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刑法》第232條第3款的規定,故意傷害罪主觀上必須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如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而進行故意傷害。被害人在傷害發生時處于病態的狀態,故對傷害結果有明確的認識。如被害人在遭到不公正懲罰后自殺身亡,則此種情況認定行為人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故意。
被害人雖對傷害結果沒有明確表示卻仍然選擇繼續進行傷害行為的是被害人的行為。當被害人意識到自己的遭受傷害后選擇自殺身亡的是被害人本身,如系意外事件則不應認定為過失的行為。
如果由于被害人自己、家人乃至社會的共同過錯而導致對身體遭受傷害的結果產生嚴重認知錯誤,則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論處;如果僅有被害人自身原因而造成對身體遭受傷害沒有認識錯誤的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論處;如果僅有被害人自身原因而造成對身體的傷害沒有認識錯誤的則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2、關于客觀方面的過失,必須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成要件,才能成立本罪。
所謂過失致人重傷罪,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有過失。即行為人必須有實施足以使被害人重傷的行為。二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致使被害人重傷的結果。這是本罪成立的第一個要件,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因素。在客觀上應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實施了足以使被害人重傷的行為。二是被害人的傷勢不能超過刑法上所規定的損害程度;三應當是經過醫治仍不能恢復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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