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動態: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講解貪污罪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解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指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關于“其他依法履行公務的人”的規定。 進一步的澄清不是對刑法的修改。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為了正確貫徹這一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0年6月5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解釋的通知》指出,根據該解釋,檢察機關利用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進行該解釋規定的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直接受理,分別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涉嫌貪污罪、侵占罪、受賄罪立案偵查。
各級檢察機關在查辦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根據《解釋》等相關法律,嚴格把握界限,準確認定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職務活動是否屬于《解釋》規定的協助人民政府進行行政管理工作,正確把握刑法第382條、第383條規定的貪污罪、第384條規定的侵占罪、第334條規定的侵占罪。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村基層組織在村民自治范圍內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由此,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原則上只有在受政府委托從事上述工作,協助政府行使一定的公共事務管理職權時,才能將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對待。作為特殊主體,只能構成與上述職務活動相關的職務犯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行為人需要通過偽遣國家政府機關公文,證件擔任一個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技術職務并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分析如何選擇適用相關法律環境問題的答復》指出,行為人能夠通過使用偽造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證件擔任我們國家社會工作服務人員專業職務以后,又利用不同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網絡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安全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并罰。
根據該規定,通過偽造國家審計機關公文、證件擔任中國國家教育工作崗位人員職務的,在刑法上也應當認定為我國國家建設工作設計人員,可以學習成為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和瀆職罪的主體。
在主觀方面,貪污罪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應當指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僅僅是行為人本人非法占有和享有公共和私人財產,而且還包括第三方的非法占有。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對國家工作人員需要利用自身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方便經濟條件也應認定是利用這些職務上的便利,因為這與單純利用各種工作上的便利是不一樣的。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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