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到底該不該退?怎么退?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在發生著變化,人們對婚姻生活的觀念已發生了巨大轉變:從追求自由解放,追求對婚姻自由的向往。于是在眾多情侶、夫妻中,出現很多人選擇先結為夫妻再步入婚姻殿堂的方式,還有一部分人選擇結束婚姻并不是很適合結婚,就連彩禮也成了一個很大一個問題!
那么婚姻是不需要彩禮呢?彩禮到底該不該退?怎么退?一起來看看吧!中國自古就有一種婚姻制度——同居生活。而同居生活一般是由男女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出來,雙方就共同生活達成協議。同居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應共同共有。因此同居中產生或共同所得的財物,應當歸各自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雙方未共同生活
?。ǘ┗榍敖o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未歸兩人共同財產之一而另有約定或贈與合同約定只歸一方所有的
?。ㄋ模┗榍敖o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而拒絕給付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后果的情形。
離婚時,雙方對于財產問題沒有約定不明確時,按照一般公平原則處理;沒有約定不明確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有關規定執行!但是雙方協議將彩禮作為婚姻關系成立條件之規定的除外,以確定給付彩禮一方是否具有相應義務;若具有相應事由且給付彩禮一方沒有履行該約定義務時即主張返還彩禮權益的權利時應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男女雙方應當按照結婚登記之日起共同生活,一年內嫁娶只屬日常事務”和“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需要支付少量財物的視為同意締結婚姻”(我國法律上并沒有禁止婚前收送大額金錢)應當理解為彩禮而導致給付人反悔請求返還彩禮的情形。
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財產數額、財產來源、雙方是否共同生活、有無子女等情況是否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在離婚案件中,婚姻登記機關要求提供財產清單的情形很多!比如共同債權債務等就是要根據上述內容核實清楚才能判斷是不是當事人所欠。
如果對方提供了相關的財產清單但是法院一般都是要求雙方提供。而離婚案件中出現離婚時一方是否要返還彩禮問題,不能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判斷是不是完全按照女方要求返還。而是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綜合判斷是否具備返還條件以及返還多少。如果法院認定了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符合公平原則就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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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4、立案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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