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是有債務關系的
所以在這方面需要特別注意:如果是男方婚前為女方買房,則離婚時女方不能分割。因為男方婚前買房需要承擔一定數額的購房首付或者月供費用。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ㄒ唬┻z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兩方效力的協議
?。ǘ┕灿胸敭a協議;
?。ㄈ┮环綄S脵嗳藷o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享有直接債權,因債務關系導致債權免受侵害”。因此男方不能獲得對個人名下財產進行分割。夫妻一方婚前所購買房產,雖然登記在自己名下,但是不能否認該房屋為雙方的婚內共同購買所得。
在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不需要分割;如果屬于婚前個人債務,需要承擔清償責任。因為該房屋本身不是屬于婚前個人遺產。另一個需要注意是:如果說房屋產權證上只有一個人名字時,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所買,那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狀態。
婚后共同居住一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如果婚前買的房子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再去分割,將面臨著房屋價值難以認定、婚后才產生債務的風險等多種情況。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婚前還貸并支付購房款和銀行貸款等,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該債務已經清償完畢。
但由于房產未登記到自己名下,因此在離婚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為其個人債務償還情況進行分割。如已還清債務的應要求對方按照其出資比例進行清償。如果是婚前所購房屋屬于婚前一方個人債務,但卻沒有及時清償的則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屬于贈與行為,如果沒有進行過戶就會導致房屋屬于出資無效或被撤銷情況。"
婚前所購房屋"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而不是歸夫或妻兩人共同所有。這種債權清償是以債務關系為前提的債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房子屬于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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