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給付彩禮的,如何要求返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給付人應當返還;雙方離婚時,彩禮應當返還給給付人。給付人可以向返還彩禮一方請求賠償。因給付人故意隱瞞婚姻狀況致使給付人在締結婚姻時存在婚姻關系終止或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給付人在締結婚姻關系前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婚姻無效的根本原因之一,該婚姻無效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一方未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返還;已經履行部分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再履行。
另有約定或參照物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按照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上述情形所造成的損失給予對方相應的賠償?;橐鼍哂刑貏e法優于一般法的效力。
所以這條規定對男女雙方都有很大影響。實踐中該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兩種處理方式:約定返還和不約定返還兩種處置方式:協議;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給付彩禮的;對方因此目的落空而請求返還彩禮的;適用法律錯誤且不公平或者超過必要限度要求返還時應適用最大誠信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等。
另外彩禮數額也可以根據當地生活水平來進行適當的調整。如果雙方對彩禮的數額沒有約定不明時也可以請求返還彩禮;否則將不會返還彩禮。但是彩禮屬于婚姻中的附條件贈與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約定了返還方式雙方均不接受,那么彩禮就應當退還;如果不能退還的也不能返還。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有一些地區流行“彩禮返還”這種習俗了。這種情況不僅是男女雙方都有權要求返還彩禮,還應當返還相應的彩禮數額而不是返還彩禮數額。雙方婚前沒有共同生活而是結婚后因共同生活。
要求雙方提供相關的財產清單,如果雙方協議將彩禮作為婚姻關系成立條件之約定并未明確給付彩禮方是否具有相應義務,則應當按照一般公平原則處理彩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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