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發生爭執怎么辦
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應先確認夫妻對共同債務的承擔以及責任的大小,并約定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這樣,既能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能保障夫妻一方的利益。離婚協議中往往會明確載明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和責任大小。
當夫妻產生債務時,如是由一方個人償還,而另一方沒有償還,那么,則由另一方承擔。例如, A與B于2011年登記結婚,其與妻子A約定,如果B與A之間發生一筆債務則由B出, A承擔。這樣就形成了一種協議。只要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由A來償還B債就行了。但在實踐中,有些人對此并不了解。他們認為只要自己承擔了義務,即使對方沒有還款,也應該要自己承擔責任。
對于這些沒有約定的問題怎么解決呢?一種解決辦法是約定由哪一方承擔償還責任,這是對對方的不信任,那么是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這種責任嗎?因為當事人就沒有約定不明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處理;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由個人承擔;但當事人約定由對方承擔法律后果的除外!
夫妻雙方對離婚后產生的債,要先進行協商,可以口頭協議或者書面協議,也可以口頭協議。在債權人就夫妻間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主張權利后,夫妻一方未作任何表示,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者雖有表示,但拒絕說明意思表示的,該債務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對該債務不會因為是雙方的婚姻關系而消滅,或因一方的過錯而免除或減輕責任。夫妻離婚后,原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有為條件,主張該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借款未用于與婚內生活相關支出或家庭日常開支,應視為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日常支出,雙方有平等地位一方請求另一方給予支持或不支持。如一方借錢給另一方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權等款項。法院一般會支持債權人主張上述款項的要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因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等屬于正常生產經營方面的經營范疇,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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