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股東知情權訴訟糾紛案例
【案件概述】本案例主要是身為職工身份享有股東資格的員工,針對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的訴訟案例。因公司的營業情況、盈利情況都未向股東公開,也沒有與其進行股本金結算,為保障自己在任職期間股東權利,其有權提起知情權訴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上海某出租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法定代表人:朱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周某,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上海某汽車出租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與被申請人周某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2民終16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公司觀點】1.周某自2013年6月起即不再具有某公司股東資格,其無權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2.周某在持股期間合法權益未受到損害,其在持股期間從未提出過行使股東知情權,第一次向某公司提出要求查閱、復制歷年財務會計報告的時間為2017年9月18日,亦未要求分紅。周某在二審期間對其持股期間股東利益受損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周某在某公司改制后利用股東身份,伙同他人侵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人民幣200多萬元的損失。
3.周某行使股東知情權存在不正當目的,其伙同他人為搶權奪利,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破壞企業財產、用公款私設賬外賬等,給企業造成重大動蕩與損失,現其行使知情權系為了侵害某公司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其實質是想通過行使股東知情權打破企業章程規定的職工股份退股金按凈資產或入股原價發還的計算標準。4.某公司雖是股份合作制公司,不屬于公司法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但仍可適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相關的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審理股東請求對公司行使知情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問答》,該問答不支持原股東成為股東知情權適格主體,迄今仍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性。5.本案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周某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駁回周某的起訴。
【股東觀點】: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1.某公司是股份合作制企業,周某基于職工身份享有股東資格,因此享有股東知情權,在其任職期間,公司的營業情況、盈利情況都未向股東公開,也沒有與其進行股本金結算,為保障自己在任職期間股東權利,其有權提起知情權訴訟。2.本案不受訴訟時效制約,股東知情權的權利基礎源自股東身份,是基于物權產生的權利。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文件不是法律規定,不能作為裁判依據。綜上,請求駁回某公司的再審申請。
【律師分析】本院經審查認為,某公司系股份合作制企業,在其章程未規定股東知情權內容的情況下,本案應參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股東知情權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四》)第七條第二款規定:
“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據此,周某在起訴時雖已非某公司股東,但其主張持股期間公司從未分配過利潤且未結算退還退股款,某公司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可,但抗辯稱公司無法分配利潤,現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抗辯,二審法院認為周某的起訴符合“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條件,周某作為某公司原股東享有有限的股東知情權,并無不當。某公司主張周某行使股東知情權有不正當目的,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周某存在《公司法解釋四》第八條規定之“不正當目的”的情形。
故本院對某公司該項主張不予采信。關于本案的訴訟時效問題,二審法院予以充分闡述,本院均予認同,在此不再贅述。至于某公司所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股東請求對公司行使知情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問答》的適用問題,該文件僅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類案法律問題審理思路的歸納,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產生于《公司法解釋四》之前,其內容與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有矛盾的,應適用后者的規定。
綜上,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海某汽車出租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徐 川
審判員 范 倩
審判員 夏 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丁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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