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處理當事人舉證困難的情況?深圳民事律師告訴你
若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據確有困難,法院應當學習如何正確處理?深圳民事律師為您講解有關的一些注意事項。
答:《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延長期限。為保護當事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舉證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延長舉證期限的救濟措施體現了舉證期限制度的原則和靈活性。
本條所稱真正困難,應當限于客觀障礙,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指因不可抗力、社會主義事件等原因,當事人在企業法定期限內無法進行完成自己舉證。例如,因山洪、地震、戰爭等原因分析交通系統中斷,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無法通過完成異地取證等情況;證人外出尚沒有找到;收集一些有關研究證據證明材料尚需時間等。
二是當事人客觀上無法證明或難以證明。主要是指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材料,只有通過調查、評估、審計才能證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不能繼續舉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其他證據。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也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關于我國民事法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情形,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能夠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能力、不能在舉證期限內企業提供一個證據的原因等因素分析綜合價值判斷。必要時,可以充分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該款對法官判斷“確有困難”的因素影響作出了指引性規定,即對學生是否已經存在一些客觀經濟困難,應根據舉證能力、不能發展提供科學證據的原因等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情況需要綜合信息判斷。
同時,本款創設性規定“必要時,可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主要研究目的是尊重對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避免法官誤判,防止當事人借舉證期限的延長拖延訴訟,維護對方當事人的期限利益。
在甲方財產損害賠償金對乙方的情況下,乙方通過庭前調解承認造成甲方財產損害的事實,但雙方未能就損害賠償金額達成一致。在隨后的訴訟程序中,A是否仍需為B對A的財產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A 必須證明 B 造成財產損失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七條《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的適用》規定: “當事人在訴訟中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而同意妥協的事實,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作為對當事人不利的依據?!?
訴訟調解或解決程序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協商解決民事糾紛的過程,是在相互理解和包容的基礎上,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處理其實質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為了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往往不再對一些有爭議的事實提出異議,或者采取沉默的態度予以承認。
在調解不能達成最終協議的情況下,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這種表面自認特征的訴訟不能發生自認后果。作出這種規定的主要考慮因素是:
第一,訴訟調解和解過程中的事實認定是為了達成協議而做出的妥協和讓步,與訴訟對抗過程中的事實認定有本質區別;
其二,如果我們承認調解或和解過程中對事實的認可企業能夠不斷發生自認的效果,無異于是對違反誠實信用管理原則的肯定,不利于學生鼓勵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或和解的方式方法解決問題糾紛。
當然,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同意承認自己的事實,這是對自己程序利益的處罰,人民法院應當尊重。
綜上所述,深圳民事律師說的是,訴訟調解或解決程序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協商解決民事糾紛的過程,是在相互理解和包容的基礎上,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處理其實質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為了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往往不再對一些有爭議的事實提出異議,或者采取沉默的態度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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