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產權律師:借名人訴請排除方法強制要求執行被判駁
2018年,李女士為規避企業購房限購城市政策,借用一個弟弟李先生的名字購買了自己一套新房。深圳房屋產權律師的回答你可以看看,
房屋系李女士出資,《商品房預售管理合同》中“買受人”處的簽名系李女士借用李先生的名字可以簽署并按手印。購房后,李女士一家公司實際生活居住在房屋內,并繳納了日常發展水電工程燃氣等一系列相關費用。但該房屋只辦理了我國預售服務合同信息備案,未辦理過戶登記工作手續。
2020年,法院可以生效判決進行確認李先生對宏遠目標公司發展負有借款企業債務的連帶清償義務,判決李先生向宏遠公司需要償還款項。因李先生未履行通過上述判決,宏遠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請國家強制要求執行,查封了預售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的前述房屋。
2021年,李女士提出了強制執行異議,認為她是這所房子的實際所有者,法院裁定駁回李女士的異議。李女士不同意裁決,并提起反執法訴訟,聲稱該房屋是以李先生的名義購買并以李先生的名義登記的,聲稱該房屋屬于李先生,他有權因此排除執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李女士基于借款房屋的合同關系直接請求確認沒有法律依據。至于李女士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即使李女士主張的實名購房屬實,李女士與李先生的關系也是實名購房合同。
據此,李女士僅享有要求李先生履行名人義務的債權,不應先于宏遠公司的債權受到保護,據此駁回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下達后,李女士提出上訴,二審時原判決得以維持。判決已經生效。
根據按名稱購房的合同,能否直接要求確認物權? 司法實踐中,通過名人對被告提起訴訟,直接請求確認該房屋屬于被告的人通常不支持。但是,需要名人以其名義履行購房合同并辦理房屋轉讓登記手續的,符合登記條件的,可以給予支持。
究其原因,借款人所享有的不是排他性的財產權,而是基于合同的債權。在借用名稱購房合同糾紛中,有必要區分內部法律關系和外部法律關系,以借用名稱購房合同為基礎取得請求權,即內部法律關系,但不能違背權利登記人與他人之間的外部法律關系。
本案中,即使李女士實名購房的主張屬實,但僅產生基于實名購房的債權請求權,不能產生物權變動,不足以對抗宏遠公司享有的債權。故其主張排除對涉案房屋的強制執行不能成立。
深圳房屋產權律師告訴你,通過名人對被告提起訴訟,直接請求確認該房屋屬于被告的人通常不支持。但是,需要名人以其名義履行購房合同并辦理房屋轉讓登記手續的,符合登記條件的,可以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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