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購買的“小產權房”是國家不認可的,購買人在法律上并非屬于合法的物權享有者,一旦國家要鐵了心要強拆,對于購買“小產權房”的人而言,依法是得不到補償的,國家也是不可能予以補償的。
1.“小產權房”交易流通中簽訂的合同通常都屬于無效合同。當然,本律師也曾見到過有法院判決“小產權房”的交易合同有效的,但是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判決合同無效是主流觀點,也是符合法律規定。對于極個別法院判決確認“小產權房”交易所簽訂的合同為有效,估計是迫于當地政府壓力或者是顧忌群體事件。實務中,由于“小產權房”的交易流通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當購“小產權房”人主張賠償時,人民法院可能會因為購“小產權房”人自身有過錯,而不支持購“小產權房”人的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由于“小產權房”的特殊法律屬性,使得“小產權房”的交易流通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小產權房”只具有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缺乏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小產權房”本質上屬于農房,不屬于商品房。所以,一旦“小產權房”房屋質量出現問題、公共設施維護等出現爭議時,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不適用于“小產權房”,人民法院在審理“小產權房”交易流通案件時,不能使用商品房買賣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對于購買“小產權房”的人而言,權益很難得到保護。
2.對于購買的是真正建設中的“小產權房”,購買人與出賣人簽訂合同并支付購房價款后,一旦國土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城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政策嚴肅整頓,特別是政府大力推動拆違執法時,在建中的“小產權房”可能就會胎死腹中,被相關部門進行整治和強制拆違。一旦被行政強制拆除后,作為購買“小產權房”的一方而言,只能向出賣人或開發商要求退款,索要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但是,如果一旦出賣人或開發商跑路或者缺乏退款能力,那么對于購買“小產權房”的市民而言,“小產權房”房屋未拿到,購房款也未索要成功,那真是偷雞不成蝕把米,悔恨已晚亦。
可能有人會提出來,在國家主管部門進行強拆的時候,要求國家補償,否則不允許拆除。對于有此想法的人,本律師表示理解和同情。
3.“小產權房”得不到法律認可和保護,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隨時都存在被政府按照違法建筑進行強拆的重大風險,在此情況下,已經購買“小產權房”的人要想再流轉、交易也就會更難?!靶‘a權房”交易流通受限,那么“小產權房”的保值、增值就很難,購買“小產權房”作為投資,那必然是失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