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當事人舉證的期限?深圳民事律師為您講解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可以委托鑒定人所作的鑒定意見不服,提起上訴并申請進行重新鑒定的,二審法院對于如何通過審查制度決定?深圳民事律師為您講解相關注意事項。
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下列許可:
?。?)評估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
(3)評估意見明顯無根據的。
(4)評估意見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的,應當退還估價人員已經收取的估價費用。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評估意見中的瑕疵可以通過更正、補充評估、補充質證或者復審等方式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批準重新評估申請。重新評估時,原評估意見不得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委托的專家證人的意見不服,提起上訴,申請復審的,有意見認為,應當先組織當事人對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雙方的異議和理由,由合議庭依法聽取和確認。異議成立的,原鑒定結論確有問題的,視具體情況補充鑒定或者部分原鑒定結論不予接受; 原鑒定結論原則上有錯誤的,可以重新鑒定。
還有意見認為,委托專家作證應當作為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對錯誤、不明確或者應當一審重新評價的,一審判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發回重審,二審不予重新評價。還有與會者認為,雖然當事人有權要求二審復審,但二審復審不能以當事人的申請為依據,二審可以直接要求一審單位復審或參加二審反復詢問。我們相信:
首先,應當審查上訴人是否對一審鑒定意見提出過異議,一審法院是否對該異議進行過審理,如要求鑒定人提供說明,在說明仍不能解決爭議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鑒定人出庭質證。上述審理步驟未完成的,二審應當對其進行審查,以確定異議是否成立。
其次,如果沒有經過審查,可以同時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研究解決上訴人對鑒定意見的異議的,則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就此問題開展審理經濟活動,從而在實質上就是解決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對案件的相關人員基本社會事實作出一個實體判斷,而不應當能夠通過發回重審這種審理成本以及最高、對當事人為了解決這些矛盾糾紛效果最差的方式來處理。
經審核,上訴人對評估意見提出異議的理由有效且足以排除接受評估意見的,應當通過重新評估確定相關專業問題。此時,二審法院是否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委托有資格的鑒定人對案件進行重新鑒定,或將案件送回一審法院重新調查有關案件事實,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
如何確定當事人舉證的期限?是在案件審理時確定,還是在預審準備階段確定?
答: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期限在審前準備階段確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前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舉證的期限。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向審判前準備階段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二節的規定,審理前的準備工作階段式大便器屆滿后至開庭審理前的階段。在審理前的準備一個階段可以確定自己舉證責任期限,主要研究基于具有以下方面考慮:
第一,案件受理時指定舉證時限,當事人舉證時限不一致,訴訟中增加當事人等復雜情況下,當事人舉證時限不一致。它會導致程序操作的混亂。
其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凡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必須通過證據交換等方式明確認定。這就意味著,所有要審理的案件,都必須找出固定證據的重點,以便進行審前準備。
第三,在庭審準備階段,尤其是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明確舉證時限,雙方的到期時間一致,有利于訴訟程序的運行。因此,當事人舉證時限應在庭審前的準備階段確定。
總的來說,深圳民事律師告訴你,二審法院是否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委托有資格的鑒定人對案件進行重新鑒定,或將案件送回一審法院重新調查有關案件事實,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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