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允許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嗎?深圳民事律師來講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實務問題1】當事人舉證期限的有關規定是否適用于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本條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期限和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期限作出了一致的規定,即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期限的規定也應當適用于申請調查取證。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申請更正證據來源和形式上的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反駁證據或者糾正證據缺陷的證據的,也可以申請調查收集,申請期限不受既定舉證期限的限制。再比如,關于逾期提供證據的規定,也應當適用于申請調查取證?!睹袷略V訟法解釋》第101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未能提供證據,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睹袷略V訟法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進行訓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證據屬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也應當準許。
【實務問題2】法院不予允許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嗎?
答:2008年的最高國家人民通過法院《關于我國民事法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規定》(已修改)第十九條第二款曾規定對當事人進行申請情況調查數據取證法院不予準許的,“當事人之間及其相關訴訟代理人管理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
然而,2020年實施的新修改版最高發展人民法院《關于環境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政策規定》刪去了上述這些規定。理由主要在于,對于學生申請中國人民法院根據調查研究取證行為是否準許,屬于中華人民法院依照職權審查的范疇,人民法院對此應當有決定社會權利;對于公司可以提高申請復議的事項,應當由《民事訴訟法》作出一些專門設計規定。
由于《民事訴訟法》對該事項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對當事人調查分析取證申請信息是否應該予以準許,與其他可申請復議事項也有本質就是不同,因此,現行法下法院不予準許當事人調查取證申請時,當事人具有不可申請復議。
總的來說,深圳民事律師提醒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證據屬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也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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