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來了!假幣問題該如何處理?
不能認為行為人一實施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就都構成既遂。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本罪與非罪的邊界
區別發售、購置、運輸假幣罪與非罪的邊界,首要注重如下兩點:
?。?)行為人是不是“明知”。假如行為人由于受騙被騙或出于差錯不知其所發售、購置或者運輸的是偽造的貨幣,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數額是否達到較大程度。如果行為人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嚴重情節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2.本罪的既遂與得逞的邊界
本罪屬于行為犯,其實不請求有特定效果的產生,于是行為人只需將發售、購置或許運輸之行動實行終了,即可組成既遂。因為本罪屬選擇性罪名,于是行為人只需將此中任何一種行動而不是三種行動實行終了均可組成既遂。但發售、購買或者運輸行為也存在一個過程,因此也存在行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為實施完畢的可能。
如行為人在出售或購買偽造貨幣當中正討價還價時被抓獲的,或者行為人在運輸偽造的貨幣途中被截獲的等,都屬于犯罪未遂。因此,不能認為行為人一實施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就都構成既遂。
認定本罪時應注重區別本罪與發售假幣罪之間的邊界。關頭在于區別“應用”與“發售”之間的差別。一般來說,使用偽造的貨幣必須以對方不知是偽造的貨幣為條件。
假如對方是知情者而托付捏造的泉幣,而且以低于票面的代價賣給對方,則是“發售”。是以,發售捏造的泉幣的行動是將捏造的泉幣作為“物品”非法舉行生意業務。
生意業務中是以低于票面的價值賣給他人,并且他人是知情者。買賣雙方是刑法理論上地對向犯:買者構成購買假幣罪,賣者構成出售假幣罪。在使用偽造的貨幣的情況下,對方是不知情者,并且是根據偽造的貨幣本身的價值使用,因而具有詐騙的因素。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行為人假如出于私運的有意或與私運犯法份子同謀實行本罪行動的,則又牽連觸犯私運假幣罪,此時,應擇一重罪即私運假幣罪從重懲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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