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動態: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講解貪污罪的法律規定
受國家構造、國有公司、企業、奇跡單元、人民整體托付治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
國家工作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構造、國有公司、企業、奇跡單元、人民整體托付治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處。
與前兩款所列職員溝通,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人民檢察院間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ㄒ唬┴澪郯福ǖ?82條、第383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治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受國家構造、國有公司、企業、奇跡單元、人民整體托付治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托付治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聘請等而治理、經營國有財產。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職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處置公務的職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國有單元中處置公務的職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國有單元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余非國有單元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職員在海內公務舉止或許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但擁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布施款物及捐獻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法卑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三、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貪污、職務侵犯案件若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許職務侵犯犯罪案件,現就這種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行為人與國家工作職員溝通,應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單元的職員溝通,應用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單元中,不具有國家工作職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辦理妨礙防備、操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貪污、侵犯用于防備、操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難的款物或許調用歸個人應用,組成犯罪的,分手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調用用于防備、操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難的救災、優撫、布施等款物,組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單元中,不具有國家工作職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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