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為您介紹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職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處置公務的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人民檢察院間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二)挪用公款罪(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職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處置公務的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國有單元中處置公務的職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國有單元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余單元處置公務的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應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應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能夠依據當地實踐情形,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屢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較;屢次挪用公款并當前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余個人應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同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
經研討覺得,刑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對該行為不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挪用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礎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挪用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礎生存保證資金屬于挪用布施款物。挪用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礎生存保證資金,情節嚴重,以致國家和人民群眾好處遭遇龐大侵害的,對間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置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舉行營利舉止。所獲取的本錢、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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