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法庭秩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深圳刑事訴訟律師最新匯總
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侵擾法庭秩序罪)
聚眾哄鬧、打擊法庭,或許毆打法律工作職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集會批改)(節錄)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法庭審訊過程當中,假如訴訟參與人或許旁聽職員違背法庭秩序,審判長應該正告遏止。對不聽遏止的,能夠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如下的罰款或許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打擊法庭或許凌辱、離間、要挾、毆打法律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定規矩》(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節錄)
第九條旁聽職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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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隨便走動和進入審訊區;
(三)不得談話、提問;
?。ㄋ模┎坏门氖帧⑿鷩?、哄鬧和實行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十條消息記者旁聽應遵照本規定規矩。未經審判長或許獨任審判員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或攝影。
第十一條關于違背法庭規定規矩的人,審判長或許獨任審判員能夠行為正告、訓誡,也能夠充公灌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第十二條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相干規定3]《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的說明》(2012年12月20日法釋[2012]21號)(選錄)1第二百五十條法庭審理過程當中,訴訟參與人或許旁聽人員擾亂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應該正告制止并進行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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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節嚴重的,報經院長同意后,可以對行為人處一千元如下的罰款或許十五日如下的拘留;
(四)未經許可灌音、錄像、拍照或許經由過程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可以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
訴訟參與人、旁聽職員對罰款、拘留的抉擇不平的,能夠間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復議,也能夠經由過程抉擇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復議。
經由過程抉擇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該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復議申請、罰款或者拘留決定書和有關事實、證據材料一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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