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辯護,一定要注意這些問題!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溫馨提示
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欺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1.詐騙罪與假貨行動的界限
借款人因為某種緣故緣由,長時間拖欠不還的,或許假造謠言或瞞哄本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克不及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動的邊界
對以代人購置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貨色,又私自調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動,應著重調查其實在目標、兩邊的關系、工作的緣由、代庖人的詳細行動、拖欠的情節、前因等等,從而精確判別其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系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盈余避債的界限
假如確實是集資做生意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盈余欠債,為避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權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二、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邊界
兩者都應用騙術,后者也大概取得財產好處,這兩點溝通。然則,客觀目標、犯罪手法、財物數額要求降侵占的客體,均有分歧。招搖撞騙罪因此騙取種種非法好處為目標,假冒國家事情職員,舉行招搖撞騙舉止,是侵害國家構造的威望、大眾好處或許人民正當權益的行動,它所騙取的不但包孕財物(但無數額幾何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既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于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并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后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并罰原則處理。
三、詐騙罪與刑法規定的其余詐騙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別的各章節分手規定了集資詐騙罪、存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條約詐騙罪等。這些欺騙犯罪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和主觀體現方面均溝通,但在主體、犯罪手法、主體要件與工具上均有差異,較易區分。本條因之規定,“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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