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保候審律師: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中的問題
近來,被指定監視居住的案子顯然增多,非法拘禁罪被指定監視居住,“校園貸”詐騙案被指定監視居住,掃黑除惡更弗成防止,等等,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法過程當中,民眾就很擔心指定監視居住會被濫用而淪為變相羈押,刑事訴訟法頒布五年后,指定監視居住終于在沉默中爆發。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取保候審律師一起看看吧。
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監視居住程序進行了全新革新,在立法上,使得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迥然分歧,這么做是為了防止實踐中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混雜起來而造成監視居住棄之不用,同時旨在成為減少羈押的替代性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3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施行;無流動住處的,能夠在指定的寓所施行。
關于涉嫌傷害國度平安犯法、可駭舉止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是以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覺得指定監視居住的情況有二,1.是嫌疑人無流動住處;2.是涉嫌法定三類犯法的,且有礙偵查的。又據《公安構造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8條規定,固定住處,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法過程當中,特地存眷指定監視居住程序將被偵察構造濫用,淪為對嫌疑人的變相羈押程序,以至相對拘留、拘留程序有過之而無不迭,究竟證實這類憂慮黑白常有需要的。
舉一例,筆者親辦的一路貪污行賄案件,立案之日檢察院決定對嫌疑人采取指定監視居住,名為監視居住,實為違法關押,目的顯而易見,就是對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和威逼利誘,獲取口供。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記載由某公安分局執行,但實際沒有交公安機關執行,而是在檢察院辦案點執行,由偵查人員直接看管。
指定寓所每每完整與外界斷絕,采用類似禁錮的體式格局來舉行“監視”,話說監視,實為逼供,其強制程度與羈押強制措施無異,與監視居住本意大相徑庭,實際上就是以監視居住之名,行羈押嫌疑人并運用刑訊手段逼取口供之實。
依據《公安構造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08條第二款,指定的寓所應該吻合以下條件:
?。ㄒ唬┚邆湔5纳睢⑿菹l件;
(二)便于監視、管理;
(三)保證安全。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不得指定在特地弄羈押場合、辦案場合施行監視居住。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取保候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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