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的辯護中的有哪些?廣州刑事訴訟律師為您整理
在律師辯護實務中,偵察環節辯護工作重點有以下幾點:會見;取證;提出意見;其他法律幫助。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廣州刑事訴訟律師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一) 會見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偵察環節當事人最大的權力便是會面他的辯護律師。那么律師在第一次會面的時間,需要跟犯罪嫌疑人交流到哪些問題呢?需要解決的問題又是什么?我個人的工作習慣是每次在會見前列出會見提綱,第一次會見時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 確認托付關系。不少律師在剛會晤時,即相信關系創建以前就確認托付關系,當然如許也無可非議,然而我個人的操縱方式是先介紹自己的身份,然后根據會見提綱把需要解決的問題解決以后,讓當事人對律師有個大概的了解,然后在會見將近結束時再確認委托關系。因為通過談話后跟當事人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基礎,這時候確認委托關系,當事人通常不會反感;
2、 懂得案件情形和嫌疑人的基礎情形。比方案發進程、是不是有其余同案犯,包括到案經由。為何呢?由于不少案件當事人的陳述來判別他是不是組成自首,在公安構造普通巡查發現形跡可疑主動交代歸案的,還是公安機關立案以后電話通知到案的,歸案的各種情況我們要進行簡單分析,作為我們將來辯護的一個點。另外還要了解當事人是否存在取保候審的可能、公安機關對其進行過幾次訊問、訊問的時間和地點是否合法、是否進行了同步的錄音錄像;
3、 告訴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首要)。假如我們簡略告訴律師可以代為刑事控告及解答法律咨詢,我認為這樣的會見是失敗的,我們律師并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
我覺得犯法嫌疑人重要的訴訟權利有以下幾點:
1、仔細瀏覽詢問筆錄、提出貳言并修正的權力。律師要問詢其詢問筆錄是否從頭到尾認真閱讀,一定要讓當事人充分重視自己的詢問筆錄,需要認真審核并可修改,不真實或不體現其原意的筆錄可以拒絕簽字;
2、有權力謝絕回復與案件無關的問題。這是刑事訴訟法118條的規定;
3、對記不清的問題,實事求是的回復記不清楚。不要牽強推測時間、地點;
4、確保本人的辯護意見記錄在案;
5、 問詢當事人是不是遭受了非法取證,如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問題,要獨自制造詳盡的詢問筆錄,作為發現非法取證的線索,提交給相關司法機關;
6、 假如會面前經由過程當事人眷屬了解了基礎案情,那么在會見前需要制作詳盡的會見提綱,以便有針對性地發問,掌握可能影響定罪及量刑的情節;
7、 向當事人懂得有哪些證據證實其無罪或許罪輕,并要求其供應證據線索以方便取證(重點)
8、 懂得當事人有無急需處理的民商事法律事務。
(二) 取證
取證的危險及注重事項:偵察環節律師是不是有考察取證權在實務界及理論界尚有爭議,但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三類證據同意律師調取:不在犯法現場、未達刑事義務歲數、依法不負刑事義務的肉體病人。
我個人覺得在偵察環節的主觀證據,比方書證、人證、電子數據信息,如以上證據對科罪量刑發生影響的話,我們也可及早提取,但需求注重的是對證據的起源及提取體式格局無形化,可參考偵察構造調取證據的方式操作。比如書證復印件需明示原件的持有人,并由持有人簽字;證據的提取人及時間也要簽字。
物證的照片要顯示物證的存放地或持有人;電子數據信息證據最好通過拍攝視頻的方式顯示提取證據的過程并制作光盤,并連同電子數據信息打印稿同時提交,并顯示證據提供人,及原始介質保存人、保存地點。取證后可二次會見當事人對證據進行核對。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廣州刑事訴訟律師始終倡議刑事律師應當盡早參與案件的辦理,以便捉住關鍵機遇,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辯護結果。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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