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深圳取保候審律師講解取保候審相關法律規定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了取保候審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深圳取保候審律師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唇泧栏駡绦袊覚C關進行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ǘ┰?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報告地址、工作單位或聯系方式的變更;
?。ㄈ┰趥饔嵉臅r候可以及時了解到案;
?。ㄋ模┎坏靡匀魏涡问礁蓴_證人作證;
?。ㄎ澹┎坏脷纭卧煜嚓P證據問題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釋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下列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直接進入一個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自己特定的人員進行會見或者網絡通信;
?。ㄈ┎粡氖戮唧w活動;
?。ㄋ模⒆o照、其他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取保候審,已繳納保證金的,應當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區別情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改,恢復擔保人或者提出擔保人,或者對擔保人實行監視居住或者逮捕。對違反保釋候審規定的,有必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罪犯在假釋期間及時入獄之前的時間能否計入刑期?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8年聯合發布的《關于不允許臨時出獄執行的罪犯外出經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臨時罪犯擅自離開居住地的,在其缺席期間不受處罰。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布了《加強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法》。
《假釋、暫犯對監外執行監督檢查的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監外執行人員允許外出的期限,計入執行期限。 然而,在執行周期中不計算超過許可的時間。 根據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頒布的《假釋罪犯醫療執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假釋醫療期間計入執行刑罰。 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假釋醫療的除外。
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外出的期間,不計入執行期限。 根據上述規定,深圳的刑事律師認為,法律一般允許假釋期應計入刑期,但欺詐行為和超出規定的時間、空間范圍的刑期并不抵消刑期。
如果犯罪者在保外就醫犯罪,這種行為可能導致延遲監禁的主要方式有兩種,如玩忽職守等; 第二種是隱匿、抵抗、逃跑、欺騙和其他非法行為所造成的犯罪,以致不受行政機關的監督。
在前一種情況下,由于犯罪人仍然處于行政當局的監督之下,其人身自由仍然受到嚴格限制,因未及時拘留而采取的時間應減為監禁。
在后一種情況下,所經過的時間期限在性質上不是保外就醫,不應作為刑期減刑,因為它已失去了人道主義基礎和行政部門批準的先決條件。如果未能及時拘留是行政部門和罪犯聯合行為的結果,則應根據主要原因確定。如果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原因,應當允許抵銷; 如果主要是犯罪人的原因,不應當抵銷。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他們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監督機關單位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嚴格依照國家刑法研究有關部門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取保候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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