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我們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識—上海受賄罪律師講解受賄罪相關問題
根據刑法的規定,為了方便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賄賂的形式有四種。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第一種形式:索賄。所謂索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確立以索取賄賂為形式的受賄罪,并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條件,即不論行為人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財物,均可視為受賄罪,體現了受賄罪的形式應當受到嚴懲的立法精神。
第二種形式:受賄。所謂受賄,是指受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是一種常見的受賄方式。與索賄相比,受賄最突出的特點是其被動性。
第三種形式:在經濟貿易往來中,違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認為所有。這是一個較為特殊的一種受賄形式。對這種發生在中國經濟發展往來中的受賄,刑法理論上可以稱之為社會經濟受賄。
根據《刑法》第385條第2款,為了確立經濟被動賄賂,除了普通被動賄賂的要素外,還必須具備以下要素:
(一)必須發生在經濟交易過程中,即在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經濟活動和各種對外經濟活動中,必須發生接受傭金和手續費的行為。經濟活動包括各種生產和管理活動,包括國家經濟管理活動和涉及本國工作人員的直接經濟交流活動。
(二)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的。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決定、命令。這些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在經濟往來和商品交易中,需要給予對方優惠的,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對方價格優惠,不能以各種名義收取回扣或者手續費。
如果給對方打了折扣,一定要如實交代。《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
?。ㄈ┦帐芨鞣N企業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必須是歸個人認為所有。如果一個行為人將收受的回扣、手續費交給相關單位,那么我們就不能發展構成受賄罪。
?。ㄋ模├米约旱穆殭嗷蚵殑账鶆撛斓谋憷ㄟ^其他國家在職工作人員的行為,為委托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委托方的財產。 實際上,它是一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間接受賄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經常被稱為“間接受賄”或“調解受賄”。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作為下屬部門非本人分管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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