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路上:廣州刑事辯護律師講解秘密偵查獲得的證據是否可以使用
采用秘密偵查程序采集的證據資料,是指經由過程采用秘密偵查程序、藏匿偵察、操縱下托付等手法所采集的可以或許證實案件究竟情形的資料。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與普通證據資料相比,該種證據資料擁有如下特點:
(1)秘密性。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方法所收集的證據材料,是在被偵查對象不知情的情況下所收集的,具有秘密性的特征。
?。?)技術性。在收集該種證據材料的過程中,往往運用了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攝像等技術手段。
?。?)特殊性。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方法所收集的材料,往往對公民的隱私、通信等權利構成了侵犯,這也是過去關于該類偵查措施所收集材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存在爭議的原因所在。
采用秘密偵查程序采集的證據資料在庭審中的應用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采用秘密偵查程序所采集的資料在刑事訴訟中能夠作為證據應用。
然而,這其實不意味著采用手藝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當然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能夠作為定案的根據,而是仍然必須由審判人員依照一定規則查證屬實。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辯護律師如何審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以及在裁判文書中刑事辯護律師如何體現和表述該類證據,值得作進一步探討。
1.技偵證據資料的表述。因為秘密偵查程序采集的證據資料并不是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據品種,而只是因為此類證據資料的采集要領非凡而對其的歸納綜合罷了。因此,對于技術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應當表述為特定的證據形式,例如通過竊聽措施收集的電話錄音,應當作為視聽資料使用;通過網絡技術手段截取的網絡聊天記錄,應當作為電子數據使用;通過秘密拍照獲取的相片,應當作為書證使用。
2.技偵資料的核實要領。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證據必須經由查證失實,能力作為定案的依據。”第一百五十二條對采用秘密偵查程序采集的證據資料的核實要領的規定自身暗含的便是對此類證據能力須舉行查證失實的條件內容。然而,因為采用秘密偵查程序采集的證據資料自身的特殊性,對其的查證失實有別于普通證據資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假如應用采用秘密偵查程序采集的證據大概危及無關職員的人身平安,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因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使用前款規定的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法庭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時,審判人員可以在庭外核實。”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廣州刑事辯護律師始終倡議刑事律師應當盡早參與案件的辦理,以便捉住關鍵機遇,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辯護結果。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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