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深圳受賄罪律師講解受賄罪與相關犯罪的區別
受賄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污罪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相同點是,犯罪行為主體都是一個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主觀方面我們都是可以直接故意,客觀方面都是企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是,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違反的對象是不同的。受賄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貪污罪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
2.目標不同。受賄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貪污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產。
3.客觀犯罪手段不同。受賄罪是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污罪是以貪污、盜竊、欺騙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負責、管理、處理的公共財物。
4.主觀因素方面的犯罪研究目的進行不同。受賄罪是為了能夠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污罪是為了通過非法占有社會公共財物。
二、受賄罪與勒索罪的界限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勒索等手段,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受賄罪和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有時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客觀方面,敲詐勒索罪取得財物的手段與受賄罪取得財物的手段相似。所以有時候很難分清兩者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除了犯罪客體和犯罪主體不同外,在客觀方面也是不同的。雖然同為“所”字,但性質和特點是不同的。敲詐勒索罪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危害行為或者其他勒索方法,強迫他人交出公私財物。一般而言,受賄索取財物的行為只是索取財物的意思表示或請求,沒有采取暴力、威脅等強制措施。有時,可能會出現一些刁難、威脅的情況,但畢竟不同于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敲詐和威脅行為的性質。
三、受賄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受賄罪與詐騙罪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特點,但也有以下區別:
1.不同的犯罪主體。前者是專題,后者是通論。
2.犯罪客體進行不同。前者為復雜客體,其中一個主要研究客體是國家政府機關的正常經營管理實踐活動;后者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3.不同的客觀行為。 前者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產;后者是編造事實、隱瞞事實,騙取公私財產;
受賄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都具有徇私枉法。但兩者也有以下不同之處:
1.犯罪行為主體的范圍不同。前者是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而后者則是一個國家社會工作人員中的司法工作人員。
2.不同的對象。 前者破壞了國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廉潔制度,后者違反了國家的司法制度。
3.偏袒有不同的目的。前者為行賄者謀取利益,后者為私利目的曲法,為徇私枉法。
4.客觀行為表現和量刑依據也不同。
另外,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在一定社會情形下也可以轉化為對于受賄罪的主體。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受賄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貪污罪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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