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對受賄罪的規定?上海受賄罪律師談談個人見解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2003年11月13日《全國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本章以下簡稱《紀要》)指出,不僅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負責、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還包括利用其他具有從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上的便利。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作為下屬部門非本人分管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從司法社會實踐活動中看,直捌利用學生本人通過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受賄,是最常見最典型的以權謀私,它主要是指公務管理人員可以利用我們自己在職務上主管、重量主氐承辦某項公共安全事務的權力對他人(或單位)所謀求的利益的直接影響制約經濟關系,以實施發展自己的職務犯罪行為或不作為他人謀取自身利益,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賄賂。這樣的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主要表現為具有以下四種基本情況:
第一,公務服務人員以積極有效執行或將要開始執行控制自己的職務消費行為,即實施其職務上有權實施且應當如何實施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個人利益,索取、約定或收受賄賂,這是較常見的受賄方式;
第二,公務相關人員以積極組織實施或將要學習實施國家在其職務上能夠全面實施但不應作為實施的職務違法行為,為他人謀取更多利益,索取、約定或收受賄賂;
第三,公務人員以消極的不實施或將不需要實施過程中自己的職務以及行為,為他人謀取最大利益,索取、約定或收受賄賂;
第四,行為人不是以提高自己的積極或消極的職務行為,而是中國以其職務行為所必然結果產生的特定環境條件,直接為他人謀取公司利益,從中索取、約定或收受賄賂。
根據《會議紀要》的規定,所謂利用職權和職務創造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被行為人使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雖然不存在從屬關系或限制性關系,但該行為人利用職權或職務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接觸,例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 與上下級單位無職能隸屬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限制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不同單位有工作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等。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作為下屬部門非本人分管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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