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講解貪污罪的貪污手段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貪污的手段包括挪用、盜竊、詐騙等手段。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1.侵吞手段
侵吞,是指行為人因職務之間關系進行合法企業持有一個公共管理財物,應當上交而不上交,或者我們應當通過下發而不下發,非法轉歸已有研究或者其他第三者所有。例如,財會工作人員以及收款不入賬,或者行政執法部門人員可以收繳贓物或罰沒款,應交公而不交公,中飽私囊;將公家交給本人主要使用的公共服務設備、器具非法據為己有;受單位指派向他人或單位轉送財物,從中截留歸己;等等。有的人用欺騙技術手段掩蓋侵吞公款的事實,仍應認定為侵吞公款。
2.竊取手段
盜竊手段,也稱盜竊手段,是指對公有財產的人員進行官方保管,其對非法財產的保管為現有,即“監獄盜竊”。例如,一個出納員從他保管的保險箱里偷錢。盜竊手段與盜用手段的相似之處在于,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已經受到法律的管理和控制;區別在于,盜竊只是指從事保管公共財產和財產的職務、利用保管公共財產的便利以及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工作人員。
3.騙取手段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編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手段,獲取其他工作人員管理的公共財產,并非法侵占的行為。例如,偽造單證騙取單位公款,用私人購買的貨物發票在單位報銷。
4.其他手段
腐敗手段多種多樣,法律上不可能一一列舉,所以用其他手段概括?,F在有些人用改制的辦法貪污公款,這是一種“另類”的腐敗。
5.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刑法》第382條第1款規定,貪污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根據《刑法典》第91條,公共財產包括: 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通過社會捐贈或專項資金用于脫貧攻堅和其他公益事業的財產。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有財產。此外,根據《刑法》第394條,在國內公務活動過程中或在外交接觸中收到的禮物也可構成腐敗犯罪的對象。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受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貪污罪論處??梢?,非國有公司、企業等單位的財產也可以成為貪污的對象。
需要進行研究的是:在國有企業事業建設單位保管的私人財產,能否發展成為貪污罪的對象呢?
《刑法》第91條第2款規定:“在國家政府機關、國有上市公司、企業、集體經濟企業和人民群眾團體進行管理、使用情況或者其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文化財產論?!痹撘幎ㄖ袥]有“國有事業發展單位”,那么,在國有事業工作單位中管理、使用方法或者通過運輸中的私人財產,能否以公共財產論,能否可以成為貪污罪的對象呢?
國有事業單位管理、使用、運輸的私有財產,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客體。因為這個國家的私有財產如果受到損害或者丟失,管理、使用、運輸的國有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私有財產的損失實質上等同于自身財產的損失。因此,國有事業單位在管理、使用和運輸中的私有財產應當視為“單位財產”,可以作為腐敗犯罪的客體。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對國家工作人員需要利用自身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方便經濟條件也應認定是利用這些職務上的便利,因為這與單純利用各種工作上的便利是不一樣的。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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