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的主觀要素有哪些?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
緩刑犯和假釋犯能否成為窩藏、掩蓋罪的對象的研究。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應該對此進行詳細分析。第一,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和被假釋的犯罪人在緩刑或假釋的試用期內未被判定有罪或者未被懷疑犯有新罪的,犯罪人應當包庇、庇護犯罪人,不構成包庇、庇護犯罪。
由於窩藏犯罪分子可能會妨礙公安機關的“檢查”、“監督”活動,但由於這些“偵查”、“監督”活動不具有刑罰執行性質,因此窩藏、窩藏犯罪分子不可能違反窩藏罪的犯罪對像,所以不構成犯罪。
第二,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和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或者假釋的試用期間,發現漏查或者涉嫌新的犯罪,明知故犯窩藏、掩蓋的,構成窩藏、窩藏罪。因為窩藏或窩藏被判有罪或涉嫌新罪的暫緩犯以及假釋犯,妨礙了司法機關對該罪行和有關新罪行的起訴。
一、窩藏保護罪的主體
窩藏、包庇罪的主體為自然人企業一般學生主體,即必須是年滿16周歲且具有中國刑事法律責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霸趯嵺`中學習多為犯罪人自己親屬、朋友等?!?
二、窩藏保護罪主體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犯罪之人本人以及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間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其次,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精神,犯罪之人的親屬可以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最后,適用取保候審的案件中的保證人在一定條件下可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
198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證人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案件事實,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確系犯罪分子,如保證人與被告人串通,協助被告人逃匿,視其情節,已構成犯罪的,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窩藏罪,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三、窩藏、包庇罪的主觀方面
窩藏、包庇罪的主觀因素方面表現為企業故意
窩藏、包庇罪“故意”之表現。窩藏、包庇罪在主觀因素方面問題具體表現為明知是犯罪活動的人而故意為其提供一個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進行作假證明對其予以掩護的心理服務態度。換言之,只有通過行為人明知對方是犯罪不同的人需要而對其予以窩藏、包庇的,才構成網絡犯罪。
“沒有犯意的行為我們不能直接構成主義犯罪?!比缛粜袨槿瞬恢缹Ψ绞欠缸镏硕鵀槠涮峁┝颂幩?、財物上的幫助學生以及社會其他可以幫助幼兒行為,或者因不知對方是犯罪之人而提供了有利于經濟犯罪之人的不真實的證詞的,均不能正確認定主要構成共同犯罪。
否則,如果僅根據這些客觀分析存在的為犯罪之人利用提供了處所、財物管理以及對于其他國家幫助,或者工作提供了有利于提高犯罪之人的不真實的證詞之事實,就認定行為人構成窩藏、包庇罪,這不也是符合目前我國傳統刑法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要求,而是成為一種比較典型的客觀歸罪。
“實踐過程中有不少潛逃的犯罪知識分子,欺騙親戚、朋友,以逃避刑事追訴和刑罰懲罰。因此,對因不明真相和輕信犯罪相關分子花言巧語而為其提供一定幫助的,不應只是作為大學生犯罪論處。”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窩藏、包庇罪在客觀方面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地和財物,幫助犯罪分子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掩蓋的行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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