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廣州刑事訴訟律師講解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對象
根據司法解釋中關于被綁架婦女國籍的規定,這里的“兒童”包括中國國籍的兒童,以及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兒童。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罪的客體是被謀殺婦女和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身體自由權是指人身權,其內容是身體的運動和運動不受非法干涉;人格尊嚴權是指人身權,其內容與公民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
婦女和兒童被綁架后,在行為人的控制下,處于被欺騙和操縱的狀態,喪失了決定其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婦女和兒童作為商品出售,使人淪為物品。 這無疑損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這種犯罪的對象只能是婦女和兒童,其中婦女指的是14歲以上的婦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3日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第1條,這里的“婦女”包括中國國籍婦女,也包括外國國籍婦女和無國籍婦女。 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件的,不影響本罪的定罪。 兒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的聲明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婦女、綁架婦女的聲明,《兒童罪犯決定》)對“14歲以下的人是14歲以下的人”的回答。 包括嬰兒(1歲以下)、幼兒(1歲以上但6歲以下)和其他14歲以下未成年人,盡管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兒童的國籍。 但是,根據司法解釋中關于被綁架婦女國籍的規定,這里的“兒童”包括中國國籍的兒童,以及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兒童。
被拐賣的外國兒童沒有身份證件的,不影響本罪的定罪。 被帶走的兒童也可能是犯罪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國婦聯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罪通知》規定,販賣兒童的,應當對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因為1997年刑法將本罪的犯罪對象嚴格限定為14周歲以上的婦女和14周歲以下的男女兒童,14周歲以上的男性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對象。
同時,由于1979年《刑法》中的拐賣人口罪現已廢除,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拐賣14周歲以上的男性不能構成任何犯罪,這是以罪刑法定為依據的。同時,本罪的客體是受害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這種權利是每個人獨立享有的,不依附于任何個人關系。因此,即使行為人出賣了自己的妻子或親生子女,其行為也構成犯罪。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司法社會實踐中,存在著行為人誤把男性當做婦女問題予以拐賣的情況,在這種發展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因對象進行認識自己錯誤而未能得逞。
但是,行為人具有主觀上仍然沒有存在企業實施拐賣婦女工作行為的故意,故仍然主要構成拐賣婦女罪,不能同時因為對象是男性就不予定罪處罰。不過,由于管理存在研究對象上的認識這些錯誤,對行為人的行為方式應以本罪的犯罪未遂處理。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婦女和兒童被綁架后,在行為人的控制下,處于被欺騙和操縱的狀態,喪失了決定其去向的身體自由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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