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知多少?深圳刑事訴訟律師為您講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當中,存在著三種看法:第一種看法覺得,被告人黃某不組成誣陷讒諂罪,由于其客觀方面不具備“用意使別人受刑事追查”的目標。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盡管黃某將記有黃金分量、價錢的紙條塞進被害人的行李袋中并向公安構造報案,從表面上看饜足了誣陷讒諂罪的偽造犯法究竟與告密的主觀前提,然則黃某如許做是因為他誤認為水某便是詐騙者,所以其客觀用意是為了經由過程此證據讓公安構造信任水某是詐騙者,經由過程此種手法將受騙的財物要返來。
縱然起初黃某明曉得水某不是詐騙者而依然不予糾正,將錯就錯連續指認水某是詐騙者,此時黃某依然不具備“用意使別人受刑事追查”的目標,如許做是為了回避本人由于認錯人而應負擔的義務。
故而,對黃某的行為不應當以誣告陷害罪來認定。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構成誣告陷害罪。黃某將記有黃金重量、價格的紙條塞進水某的行李袋內作為犯罪證據并向公安機關告發,這明顯是一種故意栽贓陷害的誣告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至于被告人認錯了人,屬于事實上的認識錯誤,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當被告人發現認錯人而將錯就錯,繼續指認被害人就是騙財者,這屬于情節問題,不是案件性質的轉化。第三種意見認為,從被告人實施行為的全過程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是由錯告轉化為誣告的。
在黃某發現水某不是詐騙者之前,其所為的一切行為都屬于錯告;而在其認識到了水某并非詐騙者之后,其仍然繼續咬定水某是詐騙者,就屬于誣告。
上述第一種看法是精確的,即覺得黃某不組成誣陷讒諂罪,由于其底子不具備誣陷讒諂罪所請求的“用意使別人受刑事追查”的目標。
詳言之:一開始黃某將紙條塞進水某的行李袋是因為黃某覺得水某便是詐騙者,此時黃某事實上就把水某誤認為欺騙犯了,所以其向水某的行李袋里塞紙條的行為實際上便是持一種為公安構造供應犯法線索的目標,其向公安構造告密的行為的終究目標實際上是為了追回本人受騙的財帛,并非用意使水某受刑事追查。
起初黃某盡管認識到水某并不是詐騙者,而依然一口咬定水某便是詐騙者,此時黃某客觀上也并不是意圖使水某受到刑事追究,而是為了逃避責任,根據前文的論述,此時行為人對被害人受刑事追究的結果實際上是持一種放任的態度,因此,不符合誣告陷害罪的主觀方面,也就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第二種意見無視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的主觀目的,是不合理的。第三種意見認為,在黃某明知水某不是詐騙者之后還仍然予以指認屬于誣告陷害罪,之所以如此認定,是因為其沒有嚴格把握本罪主觀方面的要件。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因為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和舉報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允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任何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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