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刑訊逼供罪與有意傷害罪的界限
在法律實踐中,兩罪依然存在著大概殽雜的處所。依據《刑法》第247條的劃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刑訊逼供罪與有意傷害罪有必定的類似的地方,如都能夠對別人的身材康健造成必定的傷害,然而兩罪的差別也是顯然的:
(1)犯法工具分歧。刑訊逼供罪的犯法工具僅限于刑事訴訟中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而有意傷害罪的犯法工具無分外限定,可所以任何國民。
?。?)犯法主觀方面的行動體現分歧。刑訊逼供罪盡管表現為對被害人接納肉刑或許變相肉刑,同時也對被害人的身材造成了危害,然而刑訊逼供罪并不以行動給被害人的身材康健造成侵害為其成立的需要前提;故意傷害罪則表現為對被害人實施人身傷害,一般以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受到一定程度地損害為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3)犯罪主體不同。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并無特別限制。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刑訊逼供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行為人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而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以上只是從理論上區分了兩罪,在法律實踐中,兩罪依然存在著大概殽雜的處所。依據《刑法》第247條的劃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這里的“傷殘”只能是重危害以上的效果,關于刑訊逼供致人重傷的,仍應該按照刑訊逼供罪來認定。
?。?)值得注重的是,《刑法》第247條所劃定的“致人傷殘、死亡”是法律的擬制劃定,不論行動人在刑訊逼供過程當中是有意還是過失致人傷殘、死亡,都適用《刑法》第247條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來處理。
基于罪刑法定準繩的請求,《刑法》第247條對于“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劃定科罪從重懲罰”是對刑訊逼供罪的轉化犯的劃定,從該法條的劃定來看,“致人傷殘、死亡”既可所以出于有意,也可所以出于差錯,是以,不管是有意仍是差錯都可以致使這里的“致人傷殘、死亡”效果。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許的劃定,是為了更好地懲治刑訊逼供的行動,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在發生重傷、殘疾、死亡的結果時,對行為人仍然以刑訊逼供罪來定罪處罰,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而將此種情形下的刑訊逼供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就能更加合理地對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從而實現罪刑均衡。
(3)行為人對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擁有有意立場的案件中,并不是同等對行為人指定有意殺人罪一罪,也存在對行為人以刑訊逼供罪和有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的大概。這類情形不具有刑訊逼供罪向故意殺人罪轉化的必備特征,完全是兩個犯意,實施了兩個獨立的行為。
?。?)假如行為人實行了刑訊逼供行動,也發生了被害人輕傷、死亡的效果,然而客觀上不具有危害、戕害的有意,對此效果的產生也不具有差錯,而是因為被害人在被刑訊逼供的過程中自傷、自殘或者自殺造成的,此時對行為人應當以刑訊逼供罪一罪來認定,而將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作為刑訊逼供罪的加重情節。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非法拘禁罪來處理;如果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來處理。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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