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受賄罪律師: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問題
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企業財物。這里我們所說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進行相同。那么你對相關情況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客體要件
受賄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民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企業財物。這里我們所說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進行相同。
二、客觀要件
行賄罪的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往來中,給予我們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給予一個國家社會工作研究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手續費的行為。上述問題行為須達到自己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根據1999年9月16日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試行)準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行賄1萬元以上;
?。ǘ┬匈V金額在一萬元以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ㄒ唬橹\取非法利益行賄;
(二)向三人以上行賄;
?。ㄈ┵V賂黨政領導人、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
?。ㄋ模┙o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以訛詐手段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產,取得不正當利益的,依法追究行賄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賄賂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企業主體。但僅限于一個自然人,不包括建設單位。
四、主觀要件
行賄罪在主觀因素方面表現為企業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能力以及一些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通過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社會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賄的目的,在于使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或其他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通過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發展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者社會政策明確規定的利益,或者設計要求以及對方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標準規范的規定學生提供一個幫助他們或者使用方便生活條件。
例如:行賄人為了中國走私而行賄于海關服務人員;為了提高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而行賄于工商行政人員、技術市場監督部門人員;明知自己學習或者影響他人不符合升學、招工、提職、農轉非的條件而行賄于有關研究人員;為了減、免稅而行賄于稅務專業人員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前提條件。
給予不同國家安全工作分析人員財物的情況還是比較具有復雜,有的人根據這些法律、政策制定符合環境條件,有資格,也應當能夠得到滿足某種正當利益,如招工、晉升、分房、辦理某種手續等,但由于社會上存在著不正之風,一些人不給錢不辦事,問題就是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不得已送錢送物。這種教學情況的出現,主要包括責任在受賄方。對方有這種消費行為的可以直接批評幼兒教育,但這一目標行為不構成行賄罪。
這樣不僅規定,有利于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避免打擊面過寬。行賄者是否獲得不正當利益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基礎條件,行為人若不是為了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則不構成行賄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基礎條件,行為人若不是為了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則不構成行賄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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